在法国尝试以专门法典来包容无形财产权规范的同时,大陆法系其他一些国家另辟蹊径,试图寻找无形财产权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的结合点,统构一个整合所有财产权的民法法典。这方面值得关注的典型事例有: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仅将有体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且将无体物同样视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如该法典第128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权利;工作和服务;信息;智力活动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非物质利益。”此外,在即将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编中还准备规定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⑦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客体的分类上吸收和借鉴了古罗马法关于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分类,知识产权成为客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拓宽了民事客体的范围。不过,像商誉权、特许经营权之类的无形财产权是否可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立法上尚不太明确。除此之外,将频繁变更的、极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制度放入民法典是否会影响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尚祈理论和实践之检验。1994年新颁布的《蒙古民法典》及1995年10月28日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在立法上也与之近似。与以上国家显然不同的是,1942年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独树一帜,将无形财产权与合伙、公司、合作社同置于“劳动编”之中。以现代法律分类的观点来看,劳动关系无疑属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商标权、智力作品权、工业发明权等无形财产权与合伙、公司、合作社这些主体制度存在性质上的本质区别,焉能同置一炉?这种作法无疑会造成民法典体系上的混乱和调整方法上的冲突,故该立法方式未足汲取。欧洲的另一国家荷兰,由于技术上的困难而不得不放弃了“智力成果法”这一编。尽管如此,有学者认为:“它整合知识产权于民法典的思想仍然值得借鉴。”⑧通察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修订过程,整合无形财产权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都是立法者不得不正视而又不能不头痛的一个问题,如何采取适当的方式使无形财产权制度体系化并与民法典恰如其分地衔接,这仍然是学者务必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英美法系无形财产权体系的整合
与大陆法系国家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多以普通法为其法律渊源,在财产法的概念和范围上也采取了十分务实、灵活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多数早已制定了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等无形财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其财产法已着手将无形财产权纳入其中。在英美法中,习惯上未采用物的概念而采用财产这一术语,它被赋予了极为宽泛的含义,一切能产生经济价值且可用作交换的利益都可视作财产。例如,英国学者F.H.劳森及B.拉登所著的《财产法》一书将财产分为五类:土地、货物、无体动产(即债务、专利和版权之类的无体动产)、货币和基金。英国法之所以将无体动产视为财产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权利和利益具有价值,人们愿意购买它们。所以无体动产可以产生经济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故能列入财产之中。在类别上,英国财产法律将其细分为以下几类:(1)债务和其他诉体财产;(2)商业证券,包括票据等流通证券及提单、交货单等权利证书;(3)作为财产的合同权;(4)工业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经注册的设计、商标、商号和版权;(5)债券和股票。后来,该立法方式也为美国法所吸取。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