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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立法精神之经济学分析

  三、 “上级机关”的退位,是从“政府替代市场”到“企业、市场相互替代”的回归。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市场,研究企业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实质上是市场的替代品,而且市场与企业又有相互替代作用。在假定为充分竞争,或竞争成本是具外生性一个常数(即设交易成本=a)的情况下,市场、企业的替代的均衡点应为企业收益的最大值。在这个点上,企业边际收益为零,市场进一步替代企业,或企业进一步替代市场都会导致边际收益的减少(变为负值)企业不能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然而在旧的合同法体系中,企业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是上级机关的下属单位。从全局上讲,企业是服从于全国计划体制的工作单位,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市场的替代实质上变质为政府对市场的替代。(某日本著名经济学家经过调查研究后甚至认为中国不存在企业,只存在生产单位),企业是否订立合同,怎样订立合同,不再是企业作为经济人权利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机关意志选择的结果。由于政府作用本身存在缺陷,这缺陷包括制度缺陷和政府本身能力有限的缺陷。前者使企业间的合同交易可能成为政府机关或其官员设租、寻租的场所,而后者使合同可能本身也不能达到政府意志预期的效果。新的合同法对代表政府机关意志的所谓“上级机关”给予了清理。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这一过程中的坚定决心:1、合同履行原则,从所谓社会主义的实际履行原则到违约赔偿、违约金支付制度的变迁。旧合同法崇尚的是严格的实际履行主义,即合同订立后,不论任何原因均以实际履行为最高价值。这种所谓局部服从整体,小利益服从大利益的价值评判标准,无疑是计划体制的产物。新的合同法不再一味强调实际履行,而辅之以违约金的支付和损失赔偿。这就赋予了企业考虑在履约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是交易成本(在此为履约成本)更大,还是不交易成本(不履约成本)更大的问题,从而通过比较,作出投入-产出,效益极大化的选择。2、象征着国家干预,通过“上级机关”予以表现的政府意志逐步被企业自身的逐利行为所替代。这里,表现最为直接的是合同的计划性、行政性已逐步消失。而上面已述及计划合同体现的正是政府替代市场。计划、行政性合同在新合同法中的逐步消失,意味着企业主将根据自身利益(经济效益)考虑企业和市场相互替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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