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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立法精神之经济学分析

  一项新的交易规则要得到推广,由于信息问题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而通过制定法律可以加快交易规则的推广;三是在进一步交易中人们发现,他们很难对未来的一切因素进行描述(基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同时也不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可能的风险约定清楚(或成本太高)。这就是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合同不完全的理论,即由于合同的不完全,就需要通过法律来填补合同的空白。以上三点原因可以作为合同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同时,这也充分说明了合同法的产生是对交易成本的进一步的节约。而这种对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因为它本身来源实际市场交易过程,是一种内生的制度。
  研究中国经济合同制度的变迁,我们发现其正沿着从外生的制度转变为内生的制度的轨迹前进。在和旧的经济合同法的比较中,新合同法对交易成本的节约是显而易见的。研究中国数次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我们可以发现,其变迁的轨迹最大的特点是合同法正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法”变化为一种来源于实际市场交易的“私法”。公法体现的是国家的干预,中国的合同法体系长期以涉外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各自对相关领域予以约束。但就其精神均打下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印痕,即国家对当事人间的合同交易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旧合同中直接规定了所谓的指令性合同,同时还规定行政命令可改变合同内容,明确规定合同法的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既在任何情况下,合同都以实际履行为原则)。对当事人交易的主体、原则效力、方式等各个方面的各个环节都给予了强制性规定。这样迫使当事人无法按照自己意图进行交易。这些都说明过去的合同法是“制定”的法律,是外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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