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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低国企经理人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

  一、 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委托——代理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关键突破在于前者用更贴近现实中人的有限理性否定了后者关于经济人具备完备理性的假设,以此对前者中关于在市场以“看不见的手” 的作用下达到均衡,从而社会资源配置达到了帕累托的最适度的理论提出质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信息问题(或者称为知识问题,见《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普遍存在的现实世界中,人们具有“构造性无知”(constitutional ignorance-由弗里德里希 奥各斯特 冯 哈耶克首先引入经济学,见Hayek,1937;所谓构造性无知是指在制作模型的过程中不允许抽掉的部分,否则整个模型将无意义),从而导致人仅具备有限的理性。人们之间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判断信息的能力不同从而使机会主义不可避免。所谓机会主义是指“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或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①    这种机会主义的后果极端形式是人们之间的不合作博弈而达到的纳什均衡(囚徒困境是其典型的表达形式,含义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新制度经济学家以经济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研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前者的研究背景是由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制度。根据该种理论的分析框架,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产生于以下原因:1.经理人和所有者目标函数的冲突。所有者即企业的产权享有者的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经理不享有企业的产权,和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无关。这是经理人出现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2.委托人和代理人关于代理人行为的信息不对称(Arrow.k.1971.1985),企业经所有者委托代理人经营后,所有者成为“外部人”而代理人——经理人成为“内部人”。由于企业经营结果由经营者的行动及一些不确定因素共同决定,使得所有者作为“外部人”不能直接观察经营者的行动或说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样经理就可以通过“隐藏行动”而不完全承担其行动的全部后果。这种信息不对称,也使得经理人有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所有者的权益。3由于代理人和企业剩余索取权无关,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和企业所有者承担的责任风险是不对等的,这使代理人有动机也有可能从事高风险或者损害所有者利益的活动,而使所有者承担过度风险。
  出于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委托人大量采用的是用契约规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委托人很快发现,要用契约来达到目的,面临委托人的谈判成本、定约成本和执行成本、监控成本的升高(有的经济学家称为组织成本,有的称为管理成本,有的将其和市场中的交易而产生的成本统称为交易成本)。由此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有开辟了不完全契约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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