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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讲座全文)

  问题6:我是学经济学的,对法学不太在行。中国现在一直在提依法治国,我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法治?法治的来源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您没有讨论英国和法国的法律规定?第三个问题是财产权到底能否确定?
  回答:你提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在这里不可能再展开讨论了。至于法的来源理论,在西方认为有宗教的来源,在卢梭的民主理论还认为法的来源是民主,所以在卢梭的哲学基础上民主是高于法治的,法不是来源于上帝,也不是来源于上帝创造的自然,而是来源于民主,这个问题不能在展开讨论了。至于为什么没有讨论英国和法国的法律?我的文章只是介绍一些情况而不是一个全面的综述。因为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它没有一个成文的宪法。而法国的情况类似与德国,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至于规则和例外,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个规则,也许会有例外。我刚才举的美国、德国的例子,我觉得它比一个例外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说刚才我提到的公司治理,德国的共同决定法,德国的大公司在2000元以上,德国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监事会,这在吴敬琏在他的很多书里也举了这个例子,监事会的50%来自于职工,职工有可能不是股东,这对于股东来说是破坏了财产权。如果把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就会导致诉讼的成本很高。我不是说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最好的,至少我们应该允许这种德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试验。德国议会1976年通过了共同决定法,德国的雇主协会就起诉了议会,认为议会违宪里了,破坏了股东的财产权。后来德国宪法就说什么是私有财产,关键是谁来界定私有财产。这一规定就是说它不是一个自然权利,而是一个社会历史、政治的权利。如果大家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他的封面有个副标题特别值得大家思考,社会契约论――对政治权利的思考。如果你只是看一个副标题,就可以理解卢梭怎样想问题。他同洛克不一样,他认为权利不是来自于上帝或者自然,而是一个社会历史的,政治的产物。
  
  朱景文教授: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能讲到这里。关于在各国宪法中如何处理私有财产权问题,崔之元教授给我们作了一个很好的比较研究,无论我们大家是否同意他的观点,他为我们提出的对这个问题各国法律不同的规定,以及观察这个问题的不同的理论对我们一定是有启发的。最后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感谢崔之元博士的讲座,谢谢。今天的演讲到此结束,崔之元教授的讲演将在我们的中国法理网上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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