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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讲座全文)

  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而只是在宪法5条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财产权。第 5条修正案全文如下:
  “无 论 何 人, 除 非 根 据 大 陪 审 团 的 报 告 或 起 诉 书, 不 受 死 罪 或 其 他 重 罪 的 审 判, 但 发 生 在 陆、海 军 中 或 发 生 在 战 时 或 出 现 公 共 危 险 时 服 役 的 民 兵 中 的 案 件 除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因 同 一 犯 罪 行 为 而 两 次 遭 受 生 命 或 身 体 的 危 害; 不 得 在 任 何 刑 事 案 件 中 被 迫 自 证 其 罪; 不 经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不 得 被 剥 夺 生 命、 自 由 或 财 产。 不 给 予 公 平 赔 偿, 私 有 财 产 不 得 充 作 公 用”。
  在今日美国宪法学研究中,第5条修正案中涉及财产权的段落,通常被称为“充公条款” (taking clause),而非“财产条款”(property clause).为什么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呢? 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需追溯到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正如林肯所说,1776年的“独立宣言”比1787年的宪法更反映出美国革命建国的精神,因为宪法已是革命后各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 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特意将洛克的“生 命-自 由-财产”的说法改为“生 命-自 由-对幸福的追求”。杰斐逊的原话是:
  
  “我 们 视 下 列 各 点 为 不 言 而 喻 的 真 理: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人 人 生 而 具 有 造 物 主 赋 予 的 某 些 不 可 转 让 的 权 利, 其 中 包 括 生 命 权、 自 由 权 和 追 求 幸 福 的 权 利; 为 了 保 障 这 些 权 利, 政 府 才 在 人 们 中 间 得 以 建 立, 而 政 府 的 正 当 权 利 则 来 自 被 其 统 治 的 人 民 的 同 意; 但 当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的 政 府 对 政 府 的 原 来 的 目 的 造 成 损 害 时, 人 民 有 权 来 改 变 或 废 除 它, 以 建 立 新 的 政 府”。
  
  为什么杰斐逊要改变洛克的说法?长期以来,人们对此找不到合理的解释,只好说杰斐逊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记忆有误。但美国著名作家(普列策奖得主)韦尔斯 (Garry Wills)在其“创建美国”( “Inventing America”,1978)一书中有力地驳斥了这一误记论。韦尔斯发现,在给法国革命后的“人权宣言”起草人的一封信中,杰斐逊建议将“财产权”从“不 可 转 让 的 权 利”的清单中拿出去。可见,杰斐逊改变洛克的说法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韦尔斯考证出杰斐逊深受苏格兰思想家哈奇森 (Francis Hutcheson)的历史主义的影响,不象洛克那样认为财产权是前社会,前政治的“自然权利”。在给麦迪逊的一封信中,杰斐逊指出专利权,版权的有效期最多不应超过19年。这是他的财产权来自社会而非自然的思想的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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