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讲座全文)
崔之元
【全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论坛”第二讲
主持人朱景文教授: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崔之元博士为我们做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财产权与
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崔之远博士的情况,崔之元是一九八五年在中国国防科技大学获得科学硕士学位,一九八九年在芝加哥大学获得硕士学位,1995年在芝加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此之后他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美国斯坦福大学亚太研究中心、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哈佛大学法学院以及柏林高级研究所做研究人员或者做教授。崔之元博士的学术领域是非常广泛的,从政治学到经济学到国际政治到宪法学都有着广泛的研究领域。他在我国中青年学者当中也是一个多产的作家,同时也是我们所熟知的国内新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一些作品包括《看不见的手的范式的悖论》、《民主的合作制》、《制度创新与第二次思想解放》、《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等等。下面我们就以最热烈的掌声欢迎崔之元博士讲座。
崔之元:我非常感谢朱景文教授的介绍,我答应朱教授的邀请来这里做讲座我心里非常紧张,因为我今天下午刚刚坐飞机从柏林到北京,因为时差原因可能做得不好,先请大家原谅,我事先发给大家一些材料,这篇文章已经在今年《读书》第4期发表了,在网上也有很多。如果我讲的不是很清楚,请大家根据这份材料给我提出一些批评意见。我今天讲座的题目是“财产权与
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我这篇文章是中文,但是今年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时做的一个英文幻灯篇片。前段时间,网上有很多学者提出要把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入
宪法,这个问题是有很深的理论意义和政治意义,但是我最关心的还不是现实政治意义而是它在法理学上的意义,我们可以做一个比较研究,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也许会有帮助。
是否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中国
宪法,是值得全国人民关心与讨论的重大问题。在这一讨论中,比较其他国家
宪法与产权之关系是有启发意义的。这种关系无非两大类:(1)
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美国,印度和加拿大等; (2)
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德国和南非等。本文将主要讨论美国与德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