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今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翻两番。如果按照现在的GDP约为10万亿人民币来计算,翻两番应该是40万亿人民币,相当于5万亿美元。这个数字将超过今天的日本经济总产值,还将超过当今美国经济总产值的50%。如果证券市场也同步按照这个比例发展的话,那么我国的证券市场市值将达到美国华尔街股市的50%,即6万亿美元左右,分别超过日本和欧洲市场,成为世界第二大股市。这只是假设,假设的前提有国内外两个;外国的假设前提是美国和日本及德国的经济长期处于负增长或衰退。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日本的经济已经接近十年持续负增长了。国内的假设前提是经济增长与股市发展保持密切的直接正相关性。
但是,这几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与证券市场缺乏正相关性。经济增长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股市却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这说明我国投资者对股市缺乏信心,而这种信心的缺乏不仅是个性化的,也有制度化的因素。例如,《
证券法》对于监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和措施规定得不够充分,使得违法行为只能在早期被发现,却不能在早期被查处。待到有可能查处时,违法者已经逃之夭夭。“亿安科技”案就是一例:监管机关要冻结账户时需交纳保证金,而行政机关没有这笔巨额资金,导致早期发现的违法的账户上的资金被转走。待到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而由司法机关来处理账户时,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最后这类案件只能成为悬案。如果监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就不再对市场抱有信心,而是敬而远之。
修改《
证券法》就是要在制度上加强我国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相关性。如果这个正相关性缺失就无法恢复和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现今的股市不缺钱,缺的是信心。有了信心投资的钱才会回来,市场才会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具有了正相关性,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翻两番的宏伟目标才会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具有相关性。这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问题。
二、行政部门对法律适用范围的影响
1.“适用范围”为何成为重要问题
美国的
证券法早在1933年就给“证券”下了详细的定义,这种做法影响了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我国的《
证券法》在1998年依然不能这样下定义,在2003年修订该法的时候,能这样下定义吗?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我国的立法与行政体制具有特殊性。
抛开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并不是说凡是美国证券法规范的就都是我们应该学习的,而是说如果我们承认美国的证券市场比我们的证券市场更发达,监管比我们更有经验,美国的证券市场与它们的经济发展更有直接相关性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注意客观研究这两种立法与行政体制在技术方面的差异。
美国的立法采取了证券种类宽泛而对证券活动有效监管的模式。我国《
证券法》采取的是证券种类狭窄而监管又不如美国更有效的模式。从执行《
证券法》四年多的实践来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过去的执法中并没有成为问题。这是由于在制度上没有了成为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正是因为没有这个客观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我国证券市场在四年中多半时间发展不好,这不能说与《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制度设计没有关系。目前在修法的时候,这个基础与前提性的问题就应该考虑了。
从我们在这四年多时间的观察来看,《
证券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问题,已经成为执行《
证券法》的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比起其他诸如“证券欺诈”、“披露信息遗漏”、“实际控制人操纵”、“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等可诉性问题来说,适用范围问题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要大得多。前者只是影响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而后者影响整体市场的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