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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


吴志攀


【摘要】我国《证券法》适用范围“宽”与“窄”的选择,是四年前曾经争论、今天又起争论的问题。在《证券法》经过四年多实践检验、我国加入WTO、党中央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翻两番目标的背景下,为形成和加强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相关性,摆正政府在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应当扩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增强《证券法》对部门规章的协调能力,使政府在现阶段“行政中心主义”的法制框架下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更大的作为。

【关键词】证券法、适用范围、证券市场、经济发展、政府干预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仅有四年多实践的《证券法》率先列入今年的修法时间表,足以说明对《证券法》的重视。《证券法》颁布于1998年,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对证券市场的认识不深,在《证券法》中留下了烙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国金融体系防范金融危机的意识空前高涨。此时颁布《证券法》必然对防范措施看得比较重,对未来市场的发展空间则预见不足。《证券法》颁布至今,我国经济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和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这些重大事件对于修订《证券法》有直接的影响。此时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证券法》,符合我国金融市场总体战略发展的需要。市场业内人士、监管部门官员、学者和广大股民都期望修法取得成功。笔者认为修法最为重要的是确定方向:是注重历史,还是着眼未来,还是注重当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种定向的选择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统一认识、提高认识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修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向市场学习的过程。
    一、四年前的问题,今天还是问题
  1.“宽”与“窄”的适用范围
  四年多前,对《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过长期的讨论。概括当时讨论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代表性的观点。(注:参见李飞:《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调整范围应该宽一些,应该对各类证券都进行调整,不能仅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依照这种观点,《证券法》现在的调整范围是不够宽的,还有许多种类的证券没有包括在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四年多的实践表明,国务院在此期间没有依法认定过任何证券,现在该法要修订了,显然“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只是作为一个备用的授权条款,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应该根据一定发展阶段的特殊情况,调整有限种类的证券。现行的《证券法》正是采取了这种观点,即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这种观点强调,“证券”在语义学上的概念与现实中一定发展阶段的证券是两回事,不应该将语义学意义上的证券与现实中市场交易的这些证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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