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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调节发展新阶段 ——兼论入世对中国国家调节和经济法的影响

  3.关于保护民族产业
  在经济全球化以前,一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主要由该国的民族产业构成,国家经济实力主要体现为民族产业的实力,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在于民族产业的安全。特别对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历史上饱受帝国主义列强的经济侵略和控制之苦,在全球化中竞争不过发达国家,所以他们对于发展民族产业和维护其安全十分重视。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民族产业仍然存在并具有重要意义,民族产业今天并未、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也不会被“全球产业”完全取代。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各国的民族产业确实在发生着变化。它们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而同国际经济因素不断互相影响和渗透,民族产业的意义、价值甚至它本身质的规定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在改变着。对于某些民族产业,国家需要适当保护,但保护的方式和手段也应当变化,不能沿用过去传统作法。
  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技术等生产力要素在全球范围自由流动,寻求优化配置。国际分工日益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可以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从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并通过吸收先进技术和资本改造本国传统民族产业,增强其生产力。如果为保护民族产业而将自身封闭起来,则这些民族产业必然落后于时代潮流,缺乏生命力和竞争力,最后难免被淘汰。单纯的、消极的保护是不可取的,不能达到对民族产业保护的目的。
  而另一方面,在国际专业化生产条件下,许多产品的生产都是国际合作的产物。同一种商品最终产品的生产往往分布在好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是一种“国际性产品”。目前成为全球经济最重要主体的跨国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国,他们所建立的生产、销售体系是全球性的。这些产品和跨国公司已很难说属于哪个国家的“民族产业”了。
  中国过去人们对民族产业的范围界定十分狭窄,多仅指由本国国民所有和控制的产业。而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由中方参股的外国子公司,既然在法律上属于中国企业,他们也应当属于中国民族产业组成部分之一。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本国“国民所有和控股”——这是比较典型的民族产业——是必要的,但也不必太多。
  对于民族产业的保护的手段也必需改变过去的传统作法,不能再主要依靠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为WTO所禁止和限制的措施,而只能在WTO和国际惯例所允许的范围内,利用WTO协定的各种例外、豁免、过渡期安排、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以及通过采用新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构筑“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等等,实现对民族产业的适度保护。
  观念的转变和更新,对于国家方针、政策和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从法律角度说,观念问题直接涉及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乃至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加入WTO以后,从立法原则上说,原来所十分强调的诸如独立自主等原则,其内涵应作适当调整。WTO所确立的诸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透明度等原则性规定,我国立法需要加以确认。
  在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方面,我国入世前后的这几年,为了同WTO规则一致和接轨,国家对原有法律已经作了大量修订工作,并制定了一些新的立法。例如:在外商投资方面,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投资产业政策方面,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对外贸易方面,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保障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条例》等。在金融方面,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这使当前我国立法基本适应了WTO的要求。但我们仍面临繁重的“立、改、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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