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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是财产权利的城乡二元分割

  现在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一家只能有一份。这份宅基地是可以卖的。但同时又规定,农村的房子只能在同村的人之间卖。这下就出问题了,我卖给村里的人,而他已经有了一份宅基地,再买我的,那他不变成两份宅基地,不是违法了吗?这么一来,就把农民房子的买卖限制在非常非常小的范围。农民的房子不仅没法卖,也没法抵押,他到银行借钱拿房子做抵押,法律不允许,说宅基地是集体的不是你个人的,你凭什么抵押?有些农民就说了:我这宅基地说是集体的,但其实都是我的,这房子都是我祖先留下的,是祖屋。没进城的农民不服气,进了城的农民也不高兴,说我另外花钱买私房,原来在农村的房子风吹雨打没人管,本来可以卖个好价钱也卖不出手了,我的那份权利完全被抹杀了。农民很有意见,说你们城市人的房子今天想卖就可以卖,是完全产权,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我的房子名义上虽然说是我的,可我对房子几乎没有处分的权利。想卖不能卖,进不了市场,这不让那不让。
  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很大的一个困难。同样都是房屋私人所有,但是城市房屋私人所有,跟农村房屋私人所有,它们的可流转度、可流通性是很不一样的。农民私人所有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这很不合理,但目前似乎又找不出适当的解决办法。
  记者:这是不是理解为所有权意义上的城乡差别?城市里的所有权是完整的,而农村里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
  江平:对。城市的土地是有偿出让,所有权就好办。农村的宅基地是无偿取得,所有权看起来似乎就成问题,就受限制。但农村宅基地的这个问题不是不能解决,不搞无偿,搞有偿的行不行呀?我干脆买宅基地行不行呀?可偏不让买,不让有偿。据说农村土地这么一买卖就变成私人所有了,所以不允许。可城市住宅用地业主也没有所有权,也只有使用权呀,70年的使用权,可这并不影响业主对自己房产的完全产权。限制农民所有权的理念,跟公认的所有权的概念不一致。既然房子是我的,我当然可以自由处分。事实上却变成以土地的使用权来限制我的所有权,由于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有偿盖的房子花再多钱,就算是40万50万也不允许我卖。这是物权法起草中的一个难点。
  这次物权法对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做了一些跟过去不一样的规定。现在给了村民们两种救济手段:一是村民会议,一是每个单个的村民都可以起诉。
  记者:现在把物权法草案提交全社会讨论,是不是意味着还有修改空间,还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江平:这个难度比较大。如果尊重公民的意见尤其是农民的意见,事情就比较好办。比如农民的意见肯定倾向自由流转,宅基地干脆就私有化吧,我买下来再卖,我以后不在这住我到城里住了,把农村房子卖给城里人,赚一笔钱可以用来做生意,这为什么不可以?但从政府角度看,要改也确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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