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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是财产权利的城乡二元分割

  记者: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说,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是物权法最大的一个悬案?
  江平: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
  所有权制度的另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是财产权利如何一体保护。发达国家的所有权都是统一的,不再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没这些划分,只有我们的物权法有这些划分。所以,现在有人就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必要特别区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如果财产权利完全平等,就不必再做这些特别区分;现在既然要区分,那就说明财产权利不平等。
  我前不久出席人民网的嘉宾访谈,有人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宪法只讲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什么不提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又涉及一个问题,公共财产、国家财产、私人财产本来应该平等,要说神圣不可侵犯,它们应该都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也应该神圣不可侵犯。但我们终究还有一个传统观念,宪法说公共财产、国家财产是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就不这么说。如何实现财产的平等保护,仍需深入讨论。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这种现象在逐渐弱化,原来国家所有专门一章,集体所有专门一章,现在这两章作了调整,篇幅减少了。
  但问题并没有消失。讨论中一些委员有不同看法,说我们的物权法对于国家财产保护力度不够。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最近的稿子加了一些条文,比如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该承担什么什么责任等等,这些主张写进物权法,当然是代表了一种意见,即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限制要写进民法,要对国有资产实行特殊保护。但这样麻烦就来了,流失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法律上你可以说财产被侵犯了,但说流失就很难精确界定。如果你说财产流失了,到底什么叫流失?流失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故意犯罪,还是因为管理失误,还是因为不可抗力?这些复杂的问题不搞清楚,只是简单地规定国有资产流失要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上怎么操作啊?不是很好办的。如果不是抽象地谈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具体应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贪赃枉法,其实并非毫无良策,早就有公司法在那里管着。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违法越权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赔偿。这条规定已经够用,何劳物权法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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