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弱化了法律的权威,令依法办事成为反常、而违法犯法却成为经常。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的经常行使和运用。其中执法者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在实践中达致法律执行经常化、并树立法律权威的关键所在。然而,遗憾的是运动式执法在逻辑上却只能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先,从而“严厉打击、除恶务尽”在后。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执法是在玩弄、戏耍法律。它不但丝毫不能提高法律的权威,而且只能破坏法律的尊严和形象,从而使公民失去对法律的基本信任,造成“谁遇上、谁倒霉,没遇上,算赚了”的机会主义“违法观”。事实上,运动式执法把严格依法办事当成了一种在特定时期的执法示范,这种示范本身就意味着平时不依法办事(或不严格依法办事)就成为正常。这样,法律的权威仍然受制于能够决定要否来一场“执法运动”的个人,从而法律成为决策者个人的奴仆,而不是相反——把任何个人置于法律之下,使任何个人成为法律的奴仆。
运动式执法的上述弊端要求我们不但要在政治理念上反对运动治国,而且要使该理念贯彻于现实政治行动中。然而,这层道理,言之为易,但要在一个具有运动治国之文化积淀的国家真正贯彻反对运动治国的理念,恐怕需要改造的不止是制度,而且还有与其密不可分的文化观念。可以说,运动式治国并不是“文革”以来的发明,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就有运动治国的基因。众所周知,法、术、势是中国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所极力倡导的治国三策。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就体现在它早熟的政治文明上;同样,中国学术最值得自豪的也在于它发达的政治学术。虽然,自汉朝以来,中国政治似乎秉承了儒家一脉的治国方略,但事实上,所谓“阴法阳儒”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法家的“术治”被历代具有雄才大略的帝王们玩得滚瓜烂熟。那么,“术”究竟是什么?
虽然法家所谓“术”,既有“无为”之术,也有“循名责实”之术,但在中国政治文化史上,更显其要的则是其“潜御群臣”之术。这就是韩非子所称的:“术者,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也就是说,术就是要求政治统治者在实施统治方略时要学会对臣下用心计,学会耍阴谋诡计。之所以在此要引出“术”的含义,是要说明,运动式治国就来自于术治,即在术治中潜藏着运动式治国的文化基因。
可见,在以术为文化基因的运动式治国中,治国的主动者和规则根据并不是法律,而是能够实施术治的统治者。在这里,法律只不过是实现权术的工具,即当权术者审时度势,认为需要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运动时,备而不用的法律之具便立马有了用场;反之,当权术者感觉形势大好,执法也可以宽便一下的时候,法律便被束之高阁。这种以运动方式推进的“法治”,毫无疑问,只是“人治底下的‘法治’”、是贯彻某种“人治”要求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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