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动式执法,可以休矣!

运动式执法,可以休矣!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如果说以“运动治国”(借用贺卫方之说,见氏著《人治、法治、运动治》,载《法制日报》,1999年12月26日)因“文革”的结束已经寿终正寝的话,那么,“运动治国”的思维模式却并未因一场政治运动的结束而自然终止。即使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有年,也不减人们熟练地运用运动思维于“法治”活动中的劲头。其中典型表现,就是人们见怪不怪的运动式执法——过一段时间,突如其来地进行一场“严打”,于是乎,相关的口号铺天盖地,相关的行动也轰轰烈烈。看来,“运动”一词在政治活动中似乎不太受人欢迎,然而,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运动”却像是“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的臭豆腐。
  毫无疑问,通过运动式的执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收到肃整社会流弊、震慑刑事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运动式执法自始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它所弥漫的是一种“宽猛相济”式的人治原则,而不是“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我们知道,法律一旦制定,在其时效期间内,就是一种经常性的、主体交往行动的最权威的规则依据。所以,执法活动,贵在经常。如果有了法律规范而不经常去执行,非要等到人们视法律为儿戏,从而违法现象堆积如山、甚至积重难返,才来一个严厉打击,这无异于纵虎为患,我们不能不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引蛇出洞。其恶劣后果至少表现为三:
  首先,助长了一些不法之徒的恶行,对良善公民也造成一种违法有益无害的不当引诱。运动式执法,表面看上去轰轰烈烈,实际上却给一切以违法为“职业”者,留下了明显可钻的空子,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人们明白,只要躲过了“严打”期,一切便恢复正常,违法便可继续,执法者照旧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先前执法者信誓旦旦要动真格的念头也会烟消云散。即使那些并不存心以违法为“职业”的良善公民,在违法者的实际利得中也会眼红加盟。因为所谓良善公民,也是人,人们生来并无善恶之分。只是在制度限定的物质利益的取舍、得失面前,人们通过权衡轻重、称量输赢,或向善,或为恶。可见,运动式执法不但未使法律执行体现出经常性,反倒对违法活动提供了规律性的“启示”。
  其次,泯灭了执法者的执法责任观念,甚至使执法者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运动式执法对执法者本身的教示就是在平时可以怡然自得地下象棋、打扑克,到“战时”再加紧“执法”也不迟。更为严重的是,它使一些闲时无事的执法者与社会上那帮以违法为业的“混混”们往往沆瀣一气,为非作歹,甚至成为黑社会集团的头目!近年来我国所查办的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尤其是后者),每每有一些执法者做“后台老板”。所以民间才有“查出一个经济案,纠出官场一大串”、“犯罪了了,官场倒了”之说。应当说,这些都不是危言耸听。在很大程度上,它是我国目前“官场病”的现实写照。因为运动式执法只能导致这种结果。只要在“严打”期间,不要“顶风违纪”,即使执法者平时在法律面前再无所事事,不但无什么责任追加,反而官稳升,“权”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