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人类自由的法律界定——就教于莫纪宏先生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权利,其实是一个运用十分广泛的概念。几乎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遇到它。但从社会规范对人们权利保障的这个角度言,权利,无非包括两个方面:即其一是道德权利,其二是法律权利。本文所谓权利是指后者,即法律权利。
诚如莫纪宏先生所言,权利一词是一个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的问题,纵然法律权利亦是如此。虽然笔者并不同意久行于教科书中的法律权利论,但同时,亦不赞同莫先生仅仅将权利定义为法律规范,尤其是将法律规范说成是权利定义的种概念。
众所周知,概念定义的方法是:“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如果象莫先生所言,则权利的定义应该是: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显然,首先,从定义的方法看,其少了“种属”这一项,而只是找到了定义权利的邻近的属概念,即被定义的概念(权利)=邻近的属概念(法律规范)。其实正如“人是动物”这一概念没有揭示人的本质一样,上述定义没有真正揭示权利的本质属性。
其次,莫先生又说“权利定义的种概念应该是法律规范”,我认为这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上均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正如莫先生所言“……法律规范只不过是抽象概念的简单事实,它仅仅是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重点为笔者所加)的提炼和结晶。”由此可见,法律规范=权利规范+义务规范。
既然如此,怎么能说法律规范是权利定义的种概念呢?难道法律权利能被定义成“权利=法律规范(权利规范+义务规范)”,从而将义务规范也列入权利范畴么?所以如果不确实寻找到权利定义的种差,就无法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这一法律权利的属概念来定义权利。否则,便只能将义务规范也归于权利范畴了。
在逻辑上兜了一个大圈,那么权利究竟所指为何?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法律权利所依凭的社会需求和现实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去寻找。
首先,从法律权利所依凭的社会需求看,其导源于人的本质。我把人的本质分成两个方面,即个体性和社会性。个体性来源于作为具体的人的存在方式(思维个性和肌体分离);而社会性来源于作为类的人的存在方式(思维共性和整体和谐)。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两大本质所激发的心灵需求分别是自由和秩序,而自由和秩序的法律界定方式分别是法律权利规范和法律义务规范。即:
个体性-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