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人类生活的经验证明,法律规范要比如上规范在人类生活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或者可以说,缺乏法律规范的人类,其它一切规范都难以得到真正保障。这倒不是我刻意宣扬一种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浪漫观”,而是实践之逻辑对人们的不断昭示。事实的逻辑往往是:先由语言和文字形成人类交往的地方性规范(习俗、家法、暗号等等),再由此进一步加工或升华为法律规范 。所以,如果说按照规范的安排而生活是人类规范生活的本体样态的话,那么,按照法律的安排而生活则更准确地显示着人类规范生活的本体样态。
【注释】 王岳川著:《现象学与解释学文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3页。 参见恩斯特·卡西尔著:《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以下。 罗兰·巴特尔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2页。 我们知道,在解释学史上,对于偏见,人们赋予了完全不同的认识意义。在古典解释学那里,偏见是人类理解和认识的障碍,但在哲学解释学(新解释学)那里,偏见却被认为是人类理解和认识的基点。因为只要人类是以个人的方式存在的,偏见就在理解和认知中有用场。从而给予偏见以合法性。参见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著:《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以下。 这里所谓“单向度的人”,只是对马尔库塞之说的借用。马尔库塞是在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批判意义上使用这一判断的。其目的是对近代以来有工业理性和科技文明所带来的弊端进行反思。参见马尔库塞著:《单向度的人》,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C·A·范坡伊森著:《维特根斯坦哲学导论》,刘东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6—97页。 加达默尔著:《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579页。 海德格尔:《人道主义》,参见刘放桐等主编:《现代西方哲学》(下册),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615页。另可参见彭富春著:《无之无化——论海德格尔思想道路的核心问题》,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7页以下。 雅克·德里达著:《论文字学》,汪家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0页以下。 虽然,何勤华先生最近推出了他煌煌近80万言的《中国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从而给我们带来了系统地观视中国法学的文本,但在其中,我们还是不难看出这种法学的“发达”对以求善为目的的经学之唯仰鼻息。 甚至直到今天,或者因为法学学人的原因,或者因为中国正统的学问体系对法学的不屑一顾,法学学人和其他学人在一起时,总会有种难以言传的隔膜。参见梁治平:《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载《读书》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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