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律符号的自然地理背景不仅仅意味着它只是一种摹本、一种镜像、一种反映、一种手段,而且也进一步意味着法律符号自身的某种本体性。这种本体性是指:它自身不但表达着意义,而且它本身就是意义。人们的存在关系、人与社会文化的关系、人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等等在法律的规范语言中得以实现。当法律与人之间形成所谓法律的统治——法治之时,法律自身甚至取得了某种主体的身份 。人的个体自治和群体秩序,既被规定在法律的方案、图像之中,同时,自由和秩序的实在生成就来自法律的有效界定,来自人们交往行动之合法性的获得,因此,法律的本体存在样态决定着人类交往行动的样态。虽然这是一个人们不大愿意接受的结论,但法律的发展事实上业已造成了这种结果。这正如人们并不愿意接受任何技术的统治、语言的霸权,但人类又无可奈何地在接受它们一样。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与人口爆炸一起成为人类所不得不痛苦地面对的三大问题。因此,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这个时代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必要。国际间的环境对话,在实质上是人类整体地与自然对话。在对话中,相关法律的产出应在情理之中。如果说以往的法律以自然地理环境为背景只是被动地、自发地受制于这一背景的话,那么,如今,人类越来越自觉地重视其法律与自然地理背景的调适。法律与自然地理背景的关系愈益紧密。
四、规范生活,法律符号下的人类实践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古往今来吸引并困扰着无数思想者的问题。于是乎,“人的本性是善的”、“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本质不存在善恶”、“人是政治的动物”、“人是会劳动的动物”、“人是会思维的动物”、“人是功利的动物”、“人是符号的动物”等等关于人的本质性界定不一而足。几乎有多少种哲学,就有多少种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解。对此,诠释法律的学问也不能回避。虽然,要说明人的本质是困难的,甚至按照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的学说,本质的探讨总是可被解构的,不存在所谓意义中心,从而也不要去追问人的本质 。但是法律符号却主要是一种具有意义中心的符号,并且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尽管后现代主义者激烈地否定在法律中有意义中心,反对法律的确定性 ,但缺乏意义中心和丧失确定性的法律只是后现代主义者的编造甚至臆想。即使我们承认法律是多元的,也客观地存在着一个多元法律的确定性问题。至于对多元法律中每种法律的具体判定,更是因为其确定性我们才能决断其是多元中的一元。要寻求法律的确定性,要谈论法律的意义中心,就不得不对法律符号所意指的人进行定性。那么,人是什么?人是规范地生存的动物,简言之,人是规范的动物。规范地生活,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特征。
说人是规范地存在的动物,与“人是政治的动物”和“人是符号的动物”这样的判定之间具有某种逻辑的关联。因为“人是政治的动物”内含着人类天然对秩序的渴求和对导生秩序之法律的需要;“人是符号的动物”也包含了人通过法律符号而达成的相互间的理解。法律符号是人类生活的最重要的符号。固然,“人是规范的动物”这一对人之本质特征的判定,所指向的符号不惟法律符号,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律符号是其中最重要者。人类生活的规范是极其多样化的,如前文所言,包括语言和文字在内的符号对人类而言都具有规范功能。一切人与人之间的称谓以及人对对象的称谓,都表征这一种确定性,表征着对人们理解及其行动的规范。因此,在语言和文字符号中蕴含着通往法律符号之路。
事实确实如此,就法律规范而言,上述语言和文字的规范功能就是构造法律符号的原材料。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对法律的需要就决定了仅仅靠语言和文字的规范功能还不足以完善人类的规范生活。就还需要在语言和文字的规范功能之上组织更为精致的规范。诚然,法律需要借语言和文字的表达,但语言和文字在未组织为法律之前,它们自身并非法律。需要继续分析的是,由语言和文字组织而成的精致规范,并非完全是法律。我们知道,伦理规范、习俗规范甚至每个不同的主体所特有的写作风格(当然对该主体而言,它已经始终规范,不然,人们怎么能开卷之后为阅读多少,就知道某某作文出自鲁迅之手、某某诗歌具有李白风格?)、说话风格等等都是通过语言和文字而精致化的。并且毋庸置疑的是这些规范理应在“人是规范的动物”这一判断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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