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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符号

  虽然社会发展到如今已出现了法律全球化(或世界法)的现象 ,但是在法律发生时代由地理环境所规定的法律文化的基因并未、甚至也不可能全部退色。相反,即使一个国家移植他国的法律,也免不了受这种文化基因及其致因的影响 。所以,人类生活的不同自然环境,对不同类型法律的发展留下了难以退色的、永久的胎记。
  法律作为符号,就是对人类及其所理解和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环境的摹写,它根源于人类及其存在的自然环境中。只有在与人类相关的这种自然环境中,法律符号才能寻求到自己所存在的本体根据。自然环境及其人类对它的理解的规定性决定着法律内容及其特征的规定性。科学主义提供的认识论视野,把人与对象(主要指异于主体的自然环境)一分为二,虽然,它创造了一种分析的全新方式和范畴,从而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理解和分析的便利,但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人类的行为而言,即当我们理解自身及其行为时,却显得呆板僵硬、不得要领。因为它容易将本来是联系的问题分割成无所关联的问题、本来是渗透的问题离析为互补粘接的问题。由此便导致了在科学主义的分析框架下每每见物不见人、使人严重异化的情形。可见,科学主义的分析框架在诠释学问题上的事物在于它只注重了解释中的个别,而忽视了一般。注重了整体,而忽视了部分。当然对科学主义的批评并不是要企图返回到“人本主义”,而是要寻求人和环境之间的对话或者谐和。
  法律就是人与其所生存的环境间对话的产物,是人与环境间对话的符号。虽然,我们所眼见的法律大量地表现为纯粹人事关系的规定,似乎法律与人所生存的环境之间的关系微乎其微。法律符号所展示的也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成果,而不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对话成果。然而,这只是一种法律符号的表象,在这一表象的背后,却是诠释人类学的判断(“就社会科学而言,任何试图以什么‘本质’或‘偶然’或所谓‘自然’类型的方式给其下定义,并以学术的范围将其界定于一些特定的经度和纬度之内,并以之去为其具体个案定位者,都是注定要失败的,这一点只消把眼光从其标签上转到事实上就不难看到。 ”) 所教给我们的启示:为什么同样是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成果,但在不同的地方和民族中所理解的法律截然有别?这里具有可信性的解释只能是:不同地方的人受着不同的环境和条件的塑造,他们的精神气质、体格结构、遗传密码、基因组织……无不受其所生存的环境之塑造和规定。所以,表象上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调节对象和任务的法律符号,本身包含着自然环境对人的塑造,包含着人与自然间的对话和互动。?
  法律符号的自然地理背景,表征着它的自然地理界限。也就是说,自然地理环境这一背景使法律符号拥有了另一重边界。在边界内,它是在该种自然地理环境下所生存的人们之间以及人们与该自然地理环境之间对话、磨合、博弈的结果,但在边界外,它还与在其它自然地理环境下的人们所创生的法律间存在着隔膜,因此也就存在着在不同自然地理环境下的法律间的对话、理解和诠释的关系。诠释学法学当然要关注法律因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的这种差异。要通过对这种差异的理解、揭示而促成不同法律之间的经常对话、甚至要促使异样的法律之间的必要杂交,以实现在法律对话和交流中的杂交优势,实现法律对话和交往中的某种“会通”效果。当然,这种效果的实现要有一种宽容的诠释学态度,如果像当年的殖民主义者那样,对凡是异己的法律与制度都以西方中心主义的态度一扫而光,那么,就不存在通过法律诠释的会通,而只存在暴烈和残酷的征服。当然,这不是诠释学的态度,更不是诠释法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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