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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符号

  不仅在空间视野中能形成法律所倚赖的不同社会文化背景,而且法律也是一种随历史变迁而变迁的社会存在。对此,法学家们、特别是法律史学家们已多有研究 。法律随社会文化变迁的特征,形成了法律社会文化背景的时间视野。在此意义上的法律的文化诠释,其实是指法律的知识(文化)考古 。诠释的目的照样不是要事无巨细地说明古代法律的子丑寅卯,而是要在人类法律发展的过去和现在之间搭架一座可理解的桥梁。无疑,解释者代表着现在,而文本却是过去的、以往的。如何使现在的解释者和以往的文本间达成理解?这当然需要首先寻求该种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背景。法律虽然是一种自治的存在(特别是在西方文化世界中),但法律又和其它社会现象间无时不存在着某种相互渗透的关系。法律自身是一种文化存在,同时它也是在更广阔之范围内的文化所决定下的存在。前者表明法律在人类文化系统中的地位,后者表明法律与整个社会文化系统的关系。正因如此,所以,法律既在表现着文化,又被文化所塑造。
  不论在空间意义上的法律之多元,还是在时间意义上的法律之多变,都表达着这样的观念:在不同的时空中,法律符号有不同的意指,法律符号的不同意指就意味着法律的边界。如果说人的交往需求决定着人们对秩序、从而对法律符号的需求的话,那么,当法律被人类所创生,同时人们所创生的法律又存在不同的意指和边界时,受主权边界所阻碍的法律自身便出现了交流的需要。特别是在所谓经济一体化、政治对话化和文化合作化蓬勃发展的今天,存在着一系列经济、政治和文化自身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所以,一体化、对话化和合作化等等,前无古人地期待着法律规范的交流、对话与合作。
  不同边界的法律规范之交流、对话与合作,所指的其实就是不同法律间的理解,这里自然地含有诠释学法学的问题。如果交流、对话和合作达不到人们对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的更进一步的了解,那么,它们的目的就未达到,人类在相互交往中因法律所导致的冲突甚至灾难就在所难免 。古人云:“入乡随俗”,但“随俗”的前提是人们对不同乡土风俗的了解。这道理照样可以适用到在现代社会秩序的构造中承担着主角的法律上来。只要法律存在着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诠释学法学就又可以充分用武的场合。
  三、法律符号的自然地理背景
  在古远的希腊时期,哲人们已就法律与人类生存的环境进行深入的探讨。“他们认为,最初的国家(城邦)和法律,就跟江河湖海、山川草木、飞禽走兽一样,同属大自然现象,既自然形成的。所以,对国家和法律,要把它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 ”而在孟德斯鸠那本被近、现代的人们不断提及的名著中,更进一步诠释了法律与气候、土壤等地理环境的关系。人们不会忘记孟氏的如下判断:“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候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土地不太肥沃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这有时就补救了天然的缺陷。 ”尽管孟氏的这些结论不免有牵强附会的成份,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我们所知道的文明,都发源于那些自然条件优越(或曾经优越)的地方,而在那些自然条件恶劣的地方,文明的发生不见踪影(今天我们在一些自然条件恶劣之地所见到的文明已经是传播意义上的,而不是发生意义上的)。正像不同的气候与土地塑造了人们不同颜色的皮肤和毛发那样,人们生存的不同地理环境,也塑造了不同“质地”的法律。特别是越往人类文明发展的早期追,越能发现地理环境之于法律样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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