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符号的社会文化背景
作为符号的法律虽然在当今这个法律豁显于世的时代,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普遍性的人类交往符号。但是,一旦扩大人们对法律的观察视野,我们仍然会发现因法律规定的差异、法律观念的分歧,不论在主权边界之内还是之外,都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法律冲突。法律的冲突必然意味着以法律为符号的人类交往秩序的冲突。从此意义上讲,人类为了克服无序而制定法律,但人类又不得不无奈地接受法律自身的无序。虽然,近、现代商品贸易的世界化使人们看到了借助法律来协调、规范一种世界秩序的希望,并且它也许是唯一可行的希望,但是,迄今为止,法律仍然主要是个体主权和国家主权分割的结果,而不是主权统合的结果,因此,如果不从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上诠释法律,或者如果不找出法律所倚赖的不同文化背景,则法律给期望中的人们所给予的,可能只会是雾里看花、水中捞月。
既然法律是主权分割的结果,那么,在法律存在的背后,就有主权的文化主宰。在法律的表象世界,我们所看到的永远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抽象的法律,永远是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而不是消除了社会文化背景差别的法律。以人们习以为常的中西法文化对比为例,我们会发现:在中国,法律作为实践理性,常常被置于社会治理的末业,所谓“德主刑辅”,大致不差地表明了我们民族对于法律的态度,或者它表明了我们的法律赖以存在的独特的社会文化生态。在此情形下,制度向来不是中国人所理解的知识的范畴,相反,中国人的知识——一种非以求真为目的,而以求善为圭臬的价值学——中极少有法学的地位 。在西方,法律照例是一种实践理性,但法学并不因之而成为末业,相反,法学同神学、医学等一样,是西方世界最古老的学问。从古至今,法学都是西方学问体系中的显学——尽管在19世纪中叶以前,独立的法学形态并未在西方出现,但法律既是学问、又是知识则是一种不争的事实。所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要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不像在我们这里,只要经过道德化的科举考试者,谁都可以进入司法的领域,担当司法的重任。法律的这种差异及其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地位,集中地表现着法律的社会文化背景。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话也可用之于法律的成长。自从世界贸易使资本扮演全球化的使者以来,人类总在寻求一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体系和法制模式,然而,这种寻求却产生了一种与此相对的副产品:法律文化学和法律人类学表明,在极不相同的文化生态下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秩序形成模式,但这些不同的秩序形成模式却同样地实现着人们所能够理解、体验和享受的公平与正义。也就是说,并不是我们在理论上预设的那种法律才能充当公平和正义的全球化的秩序使者,法律在世界的“多元”存在无可辩驳地表明了这样一种需求:对法律的文化解释是必要的 。如果说法律的不同文化存在本身决定着法律的不同性格,从而也形成不同法律间的边界的话,那么,法律的文化诠释就不是旨在要深入每种法律的内部去透析法律及其本质,而是要在不同法律之间搭架一种可以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桥梁。同样,法律的文化诠释也不是要企图消除不同法律存在的文化“前见”,而是要抱着“同情理解”的心态去领会、理解进而解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存在,以最终达致在人类交往中的法律(文化)沟通。可见,法律的文化诠是不是要消除不同法律存在的文化边界,而是要使不同法律存在的文化边界间能够对话、沟通和理解,并进一步实现作为时间理性的法律在人们交往行动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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