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林广海提出竞业禁止的主体问题值得研究,一般认为竞业禁止被禁止的仅是自然人、职工、劳动者,但现实中也存在着对于竞业禁止的双方均为法人、企业的情况。对这种限制竞争的条款是否有效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是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而涉及客户名单的案件则更加难以把握。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的曾英法官认为,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属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客户名单具有新颖性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标准;2、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3、具有秘密性。关于客户名单的证明责任,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1、客户名单权利内容的释明;2、原告要证明自己是该客户名单的权利人;3、对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的举证,实用性、价值性和秘密性是肯定性事实,而“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定性事实;4、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5、被控方应对其客户名单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侵害客户名单的行为的认定应包括:1、来源不正当的行为;2、来源正当但使用不正当的行为;3、第三人知道来源不正当仍作为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客户名单。罗剑青则指出,商业秘密的使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直接使用,而作为对照、参照使用的间接使用也应该认定为侵权。
郑成思会长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既是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保护,又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保护。知识产权和民法其他权利一样分不出高低、优劣,只有强保护或弱保护,强保护的意思是该权利范围界定得比较清楚,像专利、商标等。而将商业秘密放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进行保护,权利边缘比较模糊,举证中权利人比较困难,是指这种强弱。对于权利冲突问题,现在基本上不存在自然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依法产生的。如果两个权利有冲突,首先是法有冲突,需要改法,如果法不改,哪个法院都判不成;如果法没有冲突,产生的权利冲突则是认识上的冲突,他同意认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问题的观点。
4、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与救济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邱永清提出在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应该坚持过错责任,即使说被控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里面的损害赔偿,但同样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以此弥补权利人的损失,这在最高法院对于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中“对出版者以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人应当返还利润”的规定中有所体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传播性和共享性的特点,且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如商标必须经过公告,这使得它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同物权相比,它不能通过占有的方式进行保护,基于以上的理由,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这种制度的预防性和惩罚性功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