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富强到自由: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化的可能性
陈端洪
【全文】
过去的二十年里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这就是,1982年制定的
宪法至今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主要涉及经济制度的改革。一些人因而对
宪法的稳定性产生了怀疑,质问经济制度是否是
宪法必需的内容,
宪法是否适合充当一国经济制度合法化的手段。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许多进步的经济改革措施是在无视与突破既定的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在一定区域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证明成功以后再通过修改
宪法而被合法化。有人乐观地称之为“良性违宪”,但遭到批评。
近来,又有人倡导
宪法的“司法化”,冀望司法对于违宪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救济。可是人们又不能不怀疑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许多的怀疑都关心权力体制,这里我将通过分析中国
宪法的价值取向提出一个也许“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论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时期宪法的司法化(姑且沿用这个提法)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
宪政主义作为一种主义,有其
关于宪法的规范性认识。如果说18、19世纪宪政主义可以简单地等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话,那么,20世纪宪政主义就变得复杂了。首先,世界范围内相继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也都颁布了自己的
宪法,它们对于
宪法的作用,对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对于国家权力的定性和分配方式都有自己独特的认识。同时,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进入了“行政国”、“福利国”时代,国家对于传统的私领域空前地干预,有人惊呼这是宪政的冰纪,有人说这是新宪政主义。社会主义
宪法和西方新宪政主义在处境上有一个共同之处:面对贫困。因此,两者都关心公共福利。但是,前者面对的是前现代的贫困,是普遍的贫困,既有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也有相对意义上的贫困;后者面对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困现象,是部分人的相对贫困--实质不平等。因此,前者的目的是富强,后者的目的是平衡自由与平等;前者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后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说新宪政主义是对自由宪政主义的修正的话,那么,社会主义
宪法则体现了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
宪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