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采购中政府的双重角色与
政府采购法的宏观调控法属性
如前所述,在政府采购的场合,政府要“微服”于市场,“客串”具体交易主体的角色。但是,政府毕竟是政府,它永远不会彻底放弃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政府采购中政府的这种双重角色决定了它一方面要以“生意人”的身份,从商业利益角度出发,利用招标、谈判、询价等多种手段与厂商周旋,力争物美价廉的交易结果;另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还必须站得更高,把眼光放得更远。
政府每年用于公共采购的资金一般占到一国GDP的10%以上。如此之巨的开销已使其足以成为国内最大的单一买家。所以各国早就意识到,政府采购不只是个简单的商事活动,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谁会对社会和经济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一纸政府定单完全可以使一个企业甚至一个产业在一夜之间由贫穷的谷地飙至财富的顶峰。因此,由不得政府不产生一些“私心”,把某些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融入到确定供应商的考虑因素中去。比如,国内某一地区发展失衡,经济长期不景气,就业状况恶化,公共秩序也受到威胁,此时国家会考虑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对这一地区的企业给予一些政策性倾斜。也许这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不是最低,质量也并非最好,甚至可能是质次而价高,但是为了促进这一地区的发展,增加该地区的就业,稳定社会秩序,寻求国民经济的均衡,政府采购合同往往被授予来自于不发达地区的这一厂商。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理由足以说服其他参与竞争的厂商,况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政策性因素早就明示于
政府采购法之中。除了上述“扶持不发达地区企业”政策外,政府采购政策在法律上还通常表现为“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高新技术产业优惠”、“中小企业促进”、“环保产品优惠”等制度。
综上,如果从采购目标的角度来考察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我们会发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并不像私人采购那么单一——惟商业利益是图,而往往是多样化的。当政府欲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时,其考虑的不仅仅是物美价廉,而且要考虑其他非价格因素,即上述社会经济政策因素。在西方,通常把以最低价格购买质量最高之产品或服务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目标,而把类似实现保护民族工业之政策称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第二目标”。当政府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某种社会经济政策作为考量采购合同授予的因素时,质量、价格等商业性因素就要在一定程度上为政策性因素让路。这种交易关系的确立已远离民商法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