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立法目的上的批判
公务员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理性和逻辑方法在政治体制中的具体应用,也是社会分工在政治领域合乎逻辑的事实展开。公务员制度的发生机理就在于实现对公职人员的有效管理,从而避免“封建恩赐制”和“政党分肥制”带来的社会流弊。而科学分类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不可能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而且公务员制度能够从发源国英国在短短150多年间迅速普及于世界各国(地区),其根源与精义也正在于“分类”二字。因为,不同类、不同层次的机关承载着不同性质的
宪法使命和国家职能,而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的运作方式是又很不相同的,从而要求不同的吏制与之相适应。
我国《
公务员法》第
1条开宗明义,将“规范公务员管理”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却落入了“统一管理”的俗套且离公务员制度的本质要求渐趋渐远。究其实质,这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部”大一统管理模式的重新确认和回归,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倒退。“统一管理”是为了管理而管理,看起来是把复杂的问题简约化了,而实际上却是“剪不断,理还乱”,必由“规范管理”为初衷,招致无序和混乱的结果。这种去“个性”而求“共性”的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曾经带给我们了多许痛苦的历史记忆。
《公务员法》立法历时5年、20易其稿,不少条文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也正是这种“统一管理”理念指引下公务员泛化弊端的有力佐证。
另外,公务员的非专业化和泛化,在一定程度也是对我们“官本位”社会的回应,它必然助长“官僚主义”的公众意识和社会心态。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垄断资源,也是我国目前社会上最稳定的职业,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势下,公务员职位的扩充必定会唤起人们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时代里希冀确保自身未来的普遍心理诉求。而大量优秀人才竞争公务员岗位,不但引导人们把“官”、“权”、“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生更加浓厚的官僚习性氛围,从而视法律为获利的工具和手段,并最终扼杀法治建设的些许成就。而且,大量优秀人才进入“分配”部门保稳妥,相比之下,社会“生产”部门就无法吸纳更多的富有创业精神的人才,富有开拓和创业精神的社会文化氛围长时间也难以生成。而一个缺少竞争和创业精神的社会必然失去活力与生机,这样的社会价值观又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问题是,我们真的需要那么多的公共管理“人才”吗?申言之,我们真的需要那么多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共管理“人才”吗?这样的公共管理人才的大量存在是有利“公共精神”的生成呢,还是扼杀“公共精神”生成的元凶?另一方面,各个社会团体、甚至各个民主党派,就其实质来讲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种,它们的机关领导和干部本应由内部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它们的领导干部与机关之间、不同区域团体与中央团体机关之间也是另外一种关系和运作模式,而现在都统一行政化和科层化了。这不但不利于各团体、各民主党派在民主气氛下的发展和成长,而且这种“衙门化”和“衙门作风化”,也是滋生官僚主义的沃土。现实生活中“消协”和“律协”的行政化与机关化不就是明证吗?
三 行政法上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