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案例分析:建设部令107号关于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结算文件逾期未答复便视为发包方已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规定能否轻易适用?

  1.3.1 某建筑公司所谓的结算书分为三部分:⑴主体结构调增减部分427455.75元,编制日期为2004年7月2日;⑵1001#-1049#号技术核定单、签证单调增减部分57427.57元,编制日期为2004年10月5日;⑶1050#-1074#号技术核定单、签证单调增减部分250466.07元,编制日期为2004年12月19日。
  1.3.2 预算与结算的主要区别在于:以施工图为计算基础所作的工程造价为预算(故预算一般发生在工程未完工前),以工程计量为计算基础所作的工程造价为结算(故结算必定是在工程完工之后)。
  1.3.3 由于本案所涉工程主体结构2004年7月12日才完工,2004年7月15日才经发包方签字认可;同时,1001#-1049#号技术核定单、签证单调增减部分中至少有9份现场签证单的签证日期在2004年10月5日之后,1050#-1074#号技术核定单、签证单调增减部分中至少有7份现场签证单的签证日期在2004年12月19日之后,并且,所有的技术核定单监理签证的日期均在2004年12月30日或其后。——因此,某建筑公司所谓的结算书实质上是预算书。
  1.3.4 另外,某建筑公司所谓的结算书中的第一、第二部分均已在工程竣工之前提交,这二部分结算书也许可以成为中间结算文件,但无论如何都不可成为竣工结算文件。
  2. 本案所涉工程结算之事实与法律分析
  2.1 按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所涉工程之结算(包括支付)程序是这样的:
  2.1.1 承包方配合发包方作结算审查。——专用条款第47条第(1)项约定:“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承包方将完整的竣工文件提交给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45天内进行竣工结算审查。在约定的审核期限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查,否则,逾期,发包人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承包方认可。”
  2.1.2 在承包方配合发包方审查的过程中,若承包方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则应由发包方委托审计。——专用条款第47条第(5)项约定:“承包人必须准确编制竣工调增、调减结算文件,工程造价通过审计误差若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的预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超过5%部分价值两倍的扣款。”
  2.1.3 工程价格确定后,发包方支付。——专用条款第26条第(7)项约定:“工程交工,取得工程交工证书,承包方与发包方在45天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方批准后进行财务结算,财务结算时除扣除承包方工程总造价5%的工程保修金(无息)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结算返还外,其余价款一次支付承包方。”
  2.2 本案所涉工程之结算在事实上是这样发生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