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学界主张的诸法合体的行政法观念所遇到的困难还不仅仅限于对行政法概念的理解方面,正如笔者在第一部分开篇所阐述的那样,在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学体系方面,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相当突出。总结上述存在问题的总根源,就在于行政法在部门划分和学科分类上存在重大弊端。而把行政法划分为行政实体法、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三个独立的行政法学学科,既借鉴了刑事、民事法律部门划分的成功经验,又体现了行政法学在制度和学科体系分类上的特色,也完全能够解决行政法因诸法合体而带来制度上和理论上的困惑。
四
编者对行政法部门划分和学科分类的具体构想是行政实体法主要有单行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两大方面。内部行政法主要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家
公务员法以及行政编制法等构成;外部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由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安、国民经济管理、土地、矿产、交通、城建、房屋、工商、税务、海关、新闻、出版、文教、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单行的管理法、法规和规章构成。作为研究行政实体法的行政实体法学,一般把行政实体法理解为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在形式上表现为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实体性法典,其规范的表现形式多、数量多;内容上表现为所调整的行政关系的单方面性、广泛性、不稳定性、优异性以及行政主体和权利义务的特定性等。在学科体系上可以按照总则和分则的体例设置。总则部分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的概念、行政实体法的法源、行政实体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权的历史演进及有限政府、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实体权力的设定、行政实体权力与义务的种类、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分则部分也即部门行政法部分,可按行政部门的不同来加以划分。如公安行政法、交通行政法、工商行政法、税务行政法、资源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土地行政法、海关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文化行政法等,其内容主要是运用行政法总则的原理阐释各个部门行政法的问题。这方面,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有了一些尝试。(注释25)
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部完整、统一的《
行政诉讼法》法典,除此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单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可以说,从立法上或制度上讲,我国的行政诉讼已经从民事诉讼(注释26) 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与之相应的,行政法学界对
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学体系。目前,除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统编的《行政诉讼法学》(注释27) 教材外,全国各地编写的教材和专著达几十种甚至上百种之多。这些教材和专著一般都把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研究,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功能、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等。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行政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法部门,其调整的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以程序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诉讼关系。它与行政实体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完全不同,自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