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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部门划分和行政法学体系分类研究

  虽然美国行政法学界对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但一般行政法著作的内容均包括分权、权力委任、调查程序、制定法规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司法审查、行政赔偿责任、总统控制、国会控制以及公共行政等。在内容和先后秩序的安排上一般是从国会授权开始,经过行政程序到救济手段。(注释9) 从中不难看出,美国行政法学界虽然强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但对行政权这一实体性问题的研究也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行政法制度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在旧中国尤其如此。但近几年来也受到英美法系的一些影响,特别是在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台湾地区除外)以及行政程序法方面(主要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注释10) 而在1982年前后,受前苏联影响较大,比较集中的表现在行政实体法方面。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即实体性法律规范的总称。马诺辛给行政法下的定义是: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的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注释11) 姜明安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一书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释12)
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在1990年前后出版的一批由罗豪才、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教材开始把行政诉讼法从原来的行政法体系中分立出来,以解决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不分的问题。(注释13) 应当说,这一时期是中国大陆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大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诉讼法研究的一个鼎盛时期,它直接导致了中国第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的诞生。毫无疑问,从这一部法典诞生之日起,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这一司法程序法的分立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已经像刑事、民事法律部门一样完成了实体法与司法程序法分立的历史任务,无论是在法律部门的划分还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分类方面都是如此。随之而来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应当向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程序转移。不幸的是,随后不仅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进展不大,而且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方面的理论研究又出现了倒退。直到1996年,全国人大才通过了一部行政处罚法,仅仅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规范。在这一期间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又重新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注释14) 这不仅把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从已经分立的学科体系中在混合起来,而且给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继续分立设置了理论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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