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既然我们置身于民主的国度,自由的时代,并由法律保障这些民主与自由,那么,任何一个公民,都可自由秉持其政见,只要这种政见在法律上未被禁止,则是公民自由选择的领域,他人的干预非但于理不合,而且于法不容。至于以解剖社会、透析现实为职业的社会科学家,尤其法学家更不只是任何现实政治和法律的图解者,他们还要有政治见解,还要有并不强求一律,甚至无法强求一律的法律方案。应当说,这是一个国家达致民主、迈向法治之需。从此意义上讲,所谓“学术是非”,本是子虚乌有的,更不应当设立什么裁判学术“是非”的标准,因为这一“标准”自身还有赖于如何解说和判断。按照董文中对“一言堂”的激烈否定,相信他会同意鄙人的如上主张。假设其同意这些主张,那么他借以唬人的所谓“非马克思主义思潮”之类的堂皇标牌理应撤去。法学学术的繁荣只能靠林立的不同学术主张来证明,而不能靠董文同样反感的任何“帽子”和“棍子”来确定。如果董和平不同意批评者对其师张光博文章的批评,他完全可以用同样写文章的方式,针对批评者的具体学术观点进行反批评,这才是我们应该大力提倡的公开的、平等的、合法的方式,而不是用背后谩骂的、攻击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一些不满,甚至私怨,这不是一个法学教授所应采取的态度和方式。如果政治“帽子”和“棍子”能证明法学学术繁荣的话,那么,把无数法学家打入“牛棚”甚至因此性命不保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法学鼎盛的象征了。然而,众所周知,实践的逻辑却对此做了无情的否定。
我承认,法学领域的任何学术批评,总免不了直接或间接地与一定的政治主张相关。但正如学术主张一样,在民主时代,不同的政治主张乃是学人们的自由,它并不必然妨害现实政治,相反,它还是现实政治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养料。一个法学家如果不关心政治,没有一定的政治创见和主张就很难说是一名好的法学家,即使他名声再大、地位再高,也只是食人禄而不用命的低等谋士。当代中国政治所需要的恐怕不是这种只会一手捧起喇叭吹吹,一手举起大棒打打的谋士,相反,那些有深刻学术见解和民主政治主张,并敢于秉笔直书的学者,才是现实政治理应关心并应答者,才是民主政治永葆活力的学术源泉。从此意义上讲,法学家的学术批评必须秉持独立的政治主张和见解,唯此,法学家才能立命,法学学术批评才能有用。至于横立在法学门栏上的由个别学人自设的所谓衡量学术是非的“政治立场”,则不过是这些学人为学的自身目标罢了。可见,事实上存在两样的政治立场,一是惟我独尊的所谓“政治立场”,它与学术批评间从来是对立关系。此种政治立场,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文革”“横扫牛鬼蛇神”的历史中似乎不难查见。另一则是对不同政治主张的一视同仁,它与学术批评间本来是互融关系,也许其政治主张本来就是学术见解,反之亦然。折衷政治立场,乃民主政治之现实需要。学会必要妥协,乃法治建立之根基。从当代中国的法学家们肩负的历史使命看,法学批评当然需要坚持“政治立场”,但其所坚持看,当是抱守自由政治见解的那种,而非任何“先知”前定的惟我独尊的那种。“先知”们的前定,照例只是“先知”自己的政治立场,而非普适于法学批评的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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