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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欠税制度的整合

   四、反欠税制度的完善 
   对各类零散的反欠税制度加以整合,是为了各类制度的运作能够更加协调,以发挥其整体 功用,并不断推进制度的完善。从前面所探讨的反欠税制度的基本构成来看,反欠税制度所 涉及的具体制度是比较多的,这些制度都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但对于其中存在 的问题很难在此一一尽述。为此,下面仅以有关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问题为例,来对反欠税制 度的完善略做说明。 
   要有效地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反欠税制度中,仍然要坚持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特别是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整个反欠税制度的根本,也是征纳双方的依循。纳税人是否欠税 ,欠税多少,都要有法律依据;同时,征税机关也不能擅自违法对欠税数额予以增减;对于 欠税行为,从实体到程序,都要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或者说,都要遵循税法所确立的相关 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欠税人的权利。 
   只有充分重视和有效保护欠税人的权利,才能在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有效地实现利益均衡。 其实,以往在设计反欠税的各项制度时,已经很偏向于政府或征税机关的立场,因而在权利 和义务的设置上,存在着突出的“不对称结构”,即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规定过多,而对其权 利规定过少,甚至如果不去挖掘的话,就很难清晰地看到欠税人的权利。 
   但是,从欠税关系的债权债务性质出发,必须考虑过去缺少研究的欠税人权利问题。从应 然的角度说,应首先明确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欠税,因为这与权利直接相关。例如,纳税 人在法定的缓税期间内未纳税,即不构成欠税;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间,可以不纳税;对于因 税务机关的计算错误而超出法定纳税义务的部分所形成的“欠税”,可以不纳税;因发生不 可抗力而被准予延期纳税或减免纳税义务的,其未纳相关税款的行为也不构成欠税,等等。 此外,纳税人的行为即使构成欠税,并因而成为实际上的欠税人,也同样需要依据前述的各 项反欠税制度,来保护欠税人的相关利益,如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权利救济等方面,都 要充分考虑欠税人的权利。因此,欠税人并非全然无权。事实上,税法正是通过赋予欠税人 以对抗性的权利,来寻求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要在反欠税制度中全面融入保护欠税人权利的内容,还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例 如,上面提到的时效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尚付阙如,但在许多国家的税法中,却是一 项重要的制度。事实上,反欠税制度一定要包括有关期限的制度。对于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追 征权的期限,我国和其他国家都有规定,对此前已述及;但是,对于较为重要的时效制度, 却始终没有作出规定。而这项制度却对欠税人的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大概是由于观念上 的原因或认识水平的局限,特别是仅从国家利益角度的考虑,我国至今仍不能在立法上迈出 这一步。但无论是从利益和权利的均衡保护,还是从立法质量的提高等角度,迈出这一步都 是非常重要的。 
   五、简短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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