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的配套制度
反欠税并不是孤立的,它同样要“嵌入”一定的“网络”之中,要同相关的领域发生联系 。(注17)因此,要有效地反欠税,除了前面谈到的相关制度以外,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 以从各个方面来影响欠税的发生。这些制度包括纳税人的重大经济活动报告制度、欠税披露 制度,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制度、与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制度,等等。作为新的制度安排, 它们体现了立法者在总体上的“整合”考虑,对此可以分别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角度来进 行分析。
从纳税人的义务来看,为了防止欠税的发生和扩大,当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等重大经济活 动时,就依法负有一种报告的义务;同样,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 大额资产之前,也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注18)这种“重大经济活动报告制度”,对于监控和 解决欠税问题是很重要的。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不仅负有报告的义务,而且 还负有欠税信息披露的义务。特别是当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时,应 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同时,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 关 的欠税情况。(注19)这样,对于明确和保障税收的优先权,对于所欠税款的收回,以及经济秩 序的稳定,都有其裨益。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为了加强对欠税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解决欠税问题,现行税法 规定,税务机关负有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的义务。在一个真正实行市场经 济体制,特别是强调诚信的国家或社会,这种公告制度,作为解决欠税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 ,对于欠税人无疑会形成巨大的压力,同时,对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都有其价 值。
另外,反欠税离不开征税机关同相关部门的配合,为此需要建立通报协助制度。现行税法 已经规定了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机关与金融机构)在与征税机关配合方面的义务。例如,为 了防止出现由于地下经济或规避登记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从经济的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广义上 的欠税),税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 向 税务机关通报。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永等手段恶意欠税,税法要求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将纳税人的帐户、帐号与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进行“捆绑式”登录,并应在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履行协助的义务。(注20)
以上对三大类反欠税制度的探讨,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从现有的制度资源出发,来探寻 反欠税制度的基本构成;这些制度的定位和分类是相对的,主要是为了探讨整合问题的便利 。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各类制度,都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因而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度与之相对应,以免义务的履行因缺少应有的保障而成为“空洞的宣示”。从这个意义上 说,法律责任制度,当然也应当是总体上的反欠税制度中的必要内容。
上述各类制度,在反欠税制度的基本构成中是不可缺少的,因而也是进行制度整合时必须 要 考虑到的。从现行税法的规定上来看,已经比过去确实有了进步,但至今仍有一些问题或缺憾, 需要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再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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