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较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只有225条,是我所见到的刑事诉讼法典中最少的,有很多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的解释共有1444条,可以考虑把司法解释中经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条文吸收进去,至少要加1倍以上,500条或者更多。到2010年我国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刑事诉讼法也要完备。十六大规定要完善诉讼程序,法典的内容要科学,条文也要完善,比如测谎器、窃听、卧底等问题都要补充进去。我个人认为法典不能总是修改,这次修改至少应适用20年,要一次性到位,今后可以再进行小的修改和完善。
二、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具体问题
1.关于强制措施问题。我认为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监视居住问题。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地点是犯罪嫌疑人家中,但是实践中一般变为在专门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实际上等于监禁。而且还未规定要通知亲属、会见等权利,在权利保障上还不如拘留和逮捕。目前大致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同时对其进行修改;另一派认为应取消监视居住。我本人同意取消,因为监视居住的问题很难修改也很难执行,不取消不足以防止其弊端。
其二是逮捕的司法审查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行体制,即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种认为应把批准逮捕的权利交给法官。我认为只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变,取消其批捕权就无法监督公安机关的活动。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捕权应该交给法院,因为自侦自捕缺乏制约,不合理。
2.辩护问题。应扩大辩护人的权利并切实加以保障。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不能把侦查阶段律师的业务排除在辩护之外。(2)要解决会见难的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无需办案机关的批准可以直接会见。看守所要中立化,不能将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之后依法讯问取得的口供才可以用作证据,在看守所讯问时要有律师、值班律师或看守所的中立人员在场。讯问时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经济有困难可以只搞录音。并且要由中立方看守所来录,要录全过程,没有经过录音录像的不能用作证据。(3)要解决取证难的问题。按照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取证权受到诸多限制,控辩双方取证的权利不平衡,因此要提高律师的取证权使其足以与控方相抗衡。同时对
刑法第
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有关律师伪造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规定进行修改。沉默权在我国很难实行,包括我本人主张的相对沉默权也很难实行,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比如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来替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