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上)
陈光中
【全文】
上次修改
刑事诉讼法时我受立法机关委托担任
刑事诉讼法前期修改小组的组长,修改过程历时3年。此次刑诉法再修改的理由,一是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现代化的需要,二是
刑事诉讼法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的需要,三是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实现司法文明化、法治化的需要。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模式有两种考虑:一是,刑事诉讼法典单纯规定程序问题,证据部分仿效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制定一部三大诉讼融为一体的、统一的证据法典。二是,按原大陆法系模式,证据法同三大诉讼法结合在一起,我们就是这样做的。现在来看,主流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下面我就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指导思想。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
刑法要惩罚犯罪,但必须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与
刑法开宗明义都规定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对此,我认为应把“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因为二者是有区别的。保护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不包括所谓敌人或犯罪分子。而人权是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人也有人权。这一修改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都包括在内,不仅仅是字面意义的修改,而是涉及到观念问题,对被追究者权利保护的问题,而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是衡量
刑事诉讼法是否民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为此,我认为要正式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现在刑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到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不够有力,同时要注意我们保障人权是与打击犯罪相结合的,二者要平衡,不能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