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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102页。

孙宪忠:《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基准》,载《论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54~55页。

孙宪忠教授首先对罗马法上的主观善意与德国法上的客观善意作了区分,参见孙宪忠,同注,第102~105页。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247~256页,282~295页。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488~509页。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86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21~126页,。

本文所引的德国民法典条文均引自《德国民法典》杜景林、卢谌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Deuches Rechtslexikon, Band 2.1994.Verlag C.H. Beck, Seite 1327-1329.转引自孙宪忠,同注,第104页。

孙宪忠,同注,104页。

同上注,179页。

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182~183。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21页。

Baur/Stürn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16.Auflage,Verlag C.H. Beck,1992,Seite 29.转引自孙宪忠,同注,82~83页。

Deutches Rechtslexikon, Band 2,Seite 1502,Verlag C.H. Beck, 1992. 转引自孙宪忠,同注,第82页。

此物权合意不同于债法上的合同,合意指的是民事权利主体创设、移转、变更、废止物权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对此德国民法采分离原则和无因原则。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同注,第174~180页。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434页。

鲍尔/施蒂尔纳,同注,第61~65页。孙宪忠,同注,第8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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