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必要借鉴法国的做法,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有利的救济。
在我国,虽然公民尚不能直接对抽象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得正当的司法救济。公民可以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在本案中,原告化工厂可以以区建设局为被告,以其行政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区建设局在本区的《暂行办法》与南京市房屋拆迁办法相抵触的情形下,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必须适用后者。区建设局为了减少拆迁费用的支出,置法律于不顾,其行为严重违法。根据
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区建设局的行政裁决,并可以判决其重新作出裁决。
2.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机制。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有时,这种审查能够发挥作用。但是,当审查机关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时,要求其纠正自身的错误,极容易成为一种奢望。比如,本案中,倘若化工厂向江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其制定的《暂行办法》岂能大义灭亲,果真如此,也不会发生现在的事情。
此外,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当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下级机关立即纠正。上级机关可能是自己发现的,也可能是公民向其检举、控告后发现的。因此,公民可以通过向某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由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具体到本案中,化工厂可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要求后者责令江宁区政府修改其《暂行办法》。但是,行政自我监督的固有缺陷意味着行政救济途径可能不会十分顺利。
3.立法救济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违法或不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如果行政机关不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级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构成抽象行政不作为,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该行政规范。从法律层面上讲,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拥有有效的监督权。但是,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要启动这一监督程序却非易事。普通公民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形,但后者未必会启动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