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县市有类似的委员会以同样的方法指定本地区的司法执行委员会。评估结果不断提供给提名委员会成员,也反馈给法官以便他们能有所改进。实践中,在下一次选举开始前,法官评估结果由立法机关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并送达给每一个注册提名委员会成员。
他们想信他们的评估是全面、周到而公平的。现在正有各种调查小组在以各种方式研究如何使法官提高效率,提高陪审制度的质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另外,对于法官的投诉 ,科州还有一个对于法官道德进行观察的“科罗拉多司法纪律委员会”,它由4名公民、2名律师、2名地区法官和2名县法官组成,人们可以向设在丹佛的该委员会投诉。
在科州,法官的选拔和留任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法官们的正直没有受到怀疑,即使面对数量日益增加的案件压力,也从没有出现过一起法官的丑闻。
七、对中国法官制度的启示
第一、应当改革司法资格的产生制度
从前述内容可以看出,在科罗拉多,法律考试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一个大学具有法律学位的人,通过法律考试是一件不难的事情。另外,只有高中学历或者相当于高中学历的人,也可以经过考核获得法律执业资格。
而我国在2002年修改《
法官法》、《
检察官法》之后,规定担任检察官、法官必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但是,这个考试的通过率如何呢。2002年、2003年、2004年三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为8%、11.12%、11.22%。(注释7)
自从2002年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共有60多万考生参加,通过率只有十分之一,并且出现无正规法学教育背景(即没有受过法学本科、硕士或博士教育背景)的考生通过率高于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考生的情况。(注释8) 这能说明他们是更合格的司法岗位人选吗?在云南省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中,6个地州49个中、基层法院的457人参加考试,只有12人合格。而在整个云南省法院系统参加考试的1686人当中,只有65人通过。
(注释9)
我认为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为了选拔从事司法职业的合适人选,但现在这种考试方法的问题已经很明显:
一是全国划一的考试使有些地区无法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我认为考试的作用是选拔,所谓择优是相对的,就是说,现实中需要多少人从事法律职业,通过考试后确定的人数应当能够满足这个需要,现在10%的通过率应当确定为50%以上。对于西藏、青海、甘肃等地通过通过率极低的情况,应当通过分地区划线的做法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