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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州法官的选拔与监督

二、一名法官每年办案700起
科罗拉多司法机构是与立法、行政并列的州政府三权之一,其任务有二:解决争端、监督犯罪。科州的法院分为四级:县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7个法官,22个司法地区法院共有256名法官,另外,丹佛县法院有17名法官。另外还有分布在主要河流沿线的7个水事法院。还有一个城市法院,是独立的地方法院,不是州法院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全州各级法院法官总数不到300名。(注释1)
县法院每年解决45000起以上的案件;地区每年解决161000以上的案件;上诉法院每年办理2500起案件,最高法院每年办理1600起案件。(注释2) 所以,平均起来看,每一个法官每年约解决700起案件。整个系统由以下法院组成:
城市法院是解决发生在城市内案件,主要范围是交通案件、商店偷窃、涉及违反养狗约束规定的案件。城市法院不是州的法院,但是可以向州法院上诉。
在州内的每一个县都有一个县法院,每一个法院有一个或者多个法官。处理的是交通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标的为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由陪审团审判。县法院的案件可以上诉到地区法院。丹佛县法院系统则是特别的。小额诉讼法院。是县法院的分院,以快速的方法解决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有时行政长官可以代替法官处理案件。通常不需要律师代理。小额诉讼法院每月处理的案件两起以下,每年18起以下。
地区法院。每一个县都有一个地区法院,县法院和地区法院都是司法地区法院,但是每一个县法院有一名法官,而在地区法院可能一名法院服务于几个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处理的案件有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刑事案件。对地区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或者直接上诉到科州最高法院。水事法院:它是地区法院的分院,处理水权及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案件,但是都是不经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所有裁决都直接被上诉到州最高法院。
丹佛县法院。因为丹佛既是一个县又是一个市,所以其法院性质不同于别的县。基法官由丹佛市长指定,只有丹佛有独立的青少年法院和假释法院,其他地区,由地区法院处理青少年犯罪和假释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法院是同一级法院,地区法院并不是县法院的上级法院,他们有共同的上级法院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地处丹佛,有16名法官。它不是审判法院,只是对县法院和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最高法院不再同意复审,它的裁决是终审裁决。
最高法院。是科州的最高级法院,处理从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除此以外,它还有司法监督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州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律师管理,法律考试,公职律师管理。所以,科罗拉多最高法院承担了我国由司法(厅)局的在部分职能,双是一个司法行政职务机构,不过这些职能在内部是与其审判职能分开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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