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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由于种种原因,价格制度的研究在前些年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而在很多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中,却隐含着对价格制度的研究,只是对价格制度未予整合而已。事实上,价格的理念、制度是贯穿于各个部门法之中的,它甚至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成为贯穿经济法体系的一根红线,把整个经济法的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起来。 
  以价格法的归属为切入点,进行“一分为二”的分类研究,有助于在揭示某类规范差异的同时,发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在综合调整上日益融合的趋势,从而有助于理解为什么经济法规范能够形成内在联系紧密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同时,也有助于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 
  在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前面谈到的对经济法体系的一些“中间地带”的“一分为二”,只是基于学理或学术研究上的便利所做的一种归类,它有助于揭示某一类法律规范的细微差别。例如,同样都属于价格法规范,但由于作用不同,所要规范的行为不同,立法宗旨也不同,这些差别的存在,就导致有些价格法规范可以归属于宏观调控法,而有些价格法规范则可以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当然,上述差别仅是经济法体系内的差别,体现的是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差别。 
  总之,对于经济法体系中需要“一分为二”的问题的一些探讨,意在说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划分,仍然是为了研究的便利所做的一种基本划分,但这两大部分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有些学者对其基本的、内在的联系过去曾经做过探讨。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基本的结构,只有把握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二元”,才有可能把握“二元”之间的“中间地带”。对于体系上的“中间地带”,以及主体上的“第三部门”等问题,都还需要认真研究。 
  在“二元结构”之间来研究相关问题,并不是孤立地只研究“二元”,而是要以“二元”为基础,去研究相关的各类问题,从而更好地区分传统问题与新兴问题,找到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经济法是新兴的,其体系是开放的,因而会不断地产生新问题。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对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做出解释,这也恰恰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之所在。 
  四、结论 
  经济法体系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直观认识。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分析,可以有多种路径,如有人从主体、行为的路径,把经济法规范分为主体法和行为法等;也有人从调整手段或调整方式的角度来划分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人从涉外因素、所涉法域等诸多角度来认识经济法规范的类别。但相对说来,选择调整对象路径的学者相对较多。无论哪种路径,只要有助于正确认识体系问题,就都是有其价值的。 
  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需要考察其结构的特定性,因为特定的结构会产生特定的功能,同样,特定的功能也需要特定的结构。据此,在研究经济法体系问题时,也可以把相关的调整对象理论、地位理论、价值理论等结合起来。由于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并且,经济法系统就应当是一个外部协调、内部统一的部门法系统,因而还可以用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其中,结构分析的方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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