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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如前所述,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地遇到诸如“中间地带”之类的结构性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国的经济、法律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律联系日益密切,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不能够“一分为二”地认识这些影响及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就会对经济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客观性产生疑惑。因此,对于体系发展中遇到的“中间地带”等新问题,都要注意“一分为二”地去把握。事实上,诸如产业法、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价格法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规范,作为体系的“二元结构”中的“中间地带”,如何对其进行归类,确需在进行结构分析时予以关注。下面就以这几类法律规范为例来略做说明。 
  (一)产业法规范的结构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产业的发展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经济学领域,整体产业的层次往往被认为属于“中观”经济层次,即它相对于一国的宏观经济是属于微观层面,并与一般的宏观调控制度直接相关;而相对于一国的微观经济,则又较为宏观,且与规范微观主体行为的企业制度、市场规制制度的相关度更高。 
  在法学领域,产业法(或称产业政策法)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称谓,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法和产业组织法两大部分。其中,前者主要涉及到国家的宏观经济或中观经济,因而通常被认为属于宏观调控法(或更为具体的计划法)的组成部分;而产业组织法则通常被认为属于市场规制法。因此,产业法同价格法等一样,有些也属于宏观调控法规范,有些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需要将其“一分为二”,因而其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存在,同样很有特色。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产业法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相关的理念和制度发展也都很值得关注。例如,过去的竞争规制或产业组织理论,主要是强调通过对局部的个体的规制,规范具体的竞争者的行为,来保护竞争秩序,而随着产业法的不断发展,如何对于整个产业直接进行调整和保护等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并且,相关的法益保护已经大大超出了“个体本位”,而上升到了“整体利益”的高度。 
  在一般的产业法体系中,产业结构法与产业政策联系密切,[6]涉及到对产业的布局、调整、扶持或促进等诸多问题。其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的促进法等,与之有密切的关联。但此类法律往往“宣言性”更为突出,可诉性较弱,直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较为不易。相对说来,产业组织法因其主要可以归入市场规制法,因而相对于产业结构法,其可诉性更强,与传统法也更为接近。 
  (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结构分析 
  在现实制度中,影响市场机制的竞争制度有很多,其中,倾销、补贴等行为都会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无论这些行为是由市场主体作出,还是由政府来实施,都会受到相关竞争制度的限制或禁止,由此也使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日益得到重视。 
  入世以后,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其重要目标在于确保公平的、正当的市场竞争,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如同上述的产业法一样,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同宏观调控制度和市场规制制度也都有一定的联系。例如,反倾销制度涉及到反倾销税问题,还涉及到一定的行业或产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到宏观调控问题;同时,倾销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倾销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在这个意义上,又可以把某些反倾销制度归入市场规制法领域。再如,补贴与财政支出有关,它可能是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所实施的一种宏观调控;同时,补贴也可能带来相关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因而它又涉及到市场规制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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