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已有的立法来看,一些监管规范已经开始倾向于市场规制方面。例如,在金融监管领域,银行监管已经关注对银行业的竞争行为的规制,而证券监管同样要关注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类行为的规制,等等。
除了监管规范以外,被认为属于“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的法律规范,还有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它们也同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密切相关,对其如何归类,在后面还将专门探讨。从总体上说,各类处于二元结构“中间地带”的规范,大都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确实又非常密切,甚至某些规范本身就属于宏观调控法规范。这也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新特点,它们推动着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在进行结构分析时需要特别注意。
(三)“二元”的交叉融合问题
如果在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上选择“二元结构”,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即经济法体系中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的。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作为“二元”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密切关系问题已略有探讨,(见参考文献2)随着“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的发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规范之间的交叉融合的现象日益突出,从而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为紧密,也使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系统性更为突出。
如前所述,从规范生成的先后来看,一般认为,同宏观调控法相比,市场规制法的产生比宏观调控法更早,[5]与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也更为密切,从传统法中汲取的养分也相对更多。而宏观调控法,则是在经济理论、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法律理论及相关立法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才逐渐产生和逐渐被认识的一个重要领域。人类的实践已经表明并将一再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且,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问题,虽然学界已有了一定的探讨,但对于其在具体制度上的交叉融合问题,则探讨不多。事实上,在具体的立法中,两类规范交叉融合的趋势已日渐明显。这既反映了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同时,也体现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法中,就既有关于调查机关及其程序的规定,也有关于企业竞争、经济秩序、产业损害、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结合。这就是值得注意的法律现象。如果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则有助于避免过去对两类规范的僵化理解,看到新问题和新规范的复杂性。
可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这些非典型性的、过渡性的规范在“二元结构”的罅隙中日益生长,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对“中间地带”的“一分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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