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此种“中国人像美国人一样说话”的情形并不止于法学界。胡适之先生年纪轻轻即以《中国哲学史》名世,可我们要知道,正如金岳霖所言,此书给人的感觉就像“一个研究中国思想的美国人”写的。同样的情形,亦可从冯友兰氏《中国哲学史》中看到,所以陈寅恪先生才会在表扬此书“取材谨严,持论精确”之后,正是从“今此书作者,取西洋哲学观念,以阐明紫阳之学,宜其成系统而多新解”这一点,竭陈“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否则,“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之理。46郭沫若氏《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陶希圣氏《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等等,多少亦均为此种“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之例。近二十年间出版的众多中国法制史教材和论著等等,以庸俗历史唯物论解释中国史上的法制,虽更不足论矣,但由此反映出的民族心智仍然被缚于十九世纪或者二十世纪初年西方某一种学说这一情形,却确乎更加令人触目惊心。吴经熊说霍姆斯看上去比他更像东方人,“尽管我不能说我比他更像西方人”,47 然而,他的确是我们这个多难民族之树上幸运结下的果子,却难以算得上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代言人。真正的汉语文明法律智慧,当是源于中国这方水土人生与人心的法律之道,一种经由法律来组织生活的生存之道,并且是以优美精确的汉语表达的意义系统。也就因此,真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代表,尚需待中华文明社会-文化转型尘埃落定方能蕴育,俟第五代法学家以降,汉语文明法律公民“以法律为业”,劳心劳力,不懈奋斗,始望于成。吴公那时节,只能在心中憧憬、笔下描绘这一光景,却万难先于事实,早将她们奉献于世。因而,在此情形下,接续前面刚才的话头,二十世纪中叶以后法学自边缘走向作废,已经使得他们无法“代言”,不可能“代言”。而即便允许,如刻下所述,他们如何“代言”?又有什么能让他们足以去“代言”的呢?!
读者诸君,社会-文化转型之初,模仿乃至于一定程度的“归化”,都是不可避免的,经由模仿和“归化”,汲取他文明资质,而增益己文明,已有的事实表明,也是一条必由之路。率先模仿者,一定意义上,堪比第一个尝葡萄的,因而,这也是一条充满荆棘之途。沈家本一辈法学先贤是这样的人,吴经熊这一辈,基本上还是这样的人。他们的足迹连缀成行,构成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一线命脉,不绝如缕,以迄于今,其声渐大,其枝渐茁。他们不是失败者,而是成功者,只不过置身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接力长跑,统归于鸦片战争后160年来的社会-文化转型过程之中,各阶段的成功有其限度而已。就此而言,我们又不妨说,吴经熊不是别的,正是现代中国的法学公民,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杰出代表,我们这些“汉语文明”法学后辈应当引为骄傲、奉为楷模、大张大鸣的法学先贤! 五分之一人类将近两个世纪创造新生活的奋斗,现有的任何一种人文类型的生存经验都无法圆满解释,也不可能完全应付,而须当事者前赴后继,求索创新,从自家过日子的摸索中,提炼新的生存之道,包括新的法律之道。真正中国的法律智慧和法律公民,将会并且只能在此过程中发育滋长。俟此生存之道和法律之道渐次成型之际,别开新局、光华照世之时,汉语文明及其法律智慧始以自己的独特经验嘉惠人类,也就是中国的法学和法学家自然而然“产生国际影响”之时。而起点,至少是起点之一,不管你乐意不乐意,意识到没意识到,正是吴经熊,正是吴经熊们。——毕竟,正如吴经熊先生自己所言:“一个伟大灵魂在世界舞台上的出现,会迫使后人去研究他。”48
2003年7-10月
定稿于清华明理楼
【注释】 *本文完稿后,曾蒙张明新教授惠阅,明新并指出错别字多处,提出修订意见。我的研究生翟智勇、张世泰和支振峰,于我四十初度时惠赠吴经熊氏自传《超越东西方》一册养心。凡此情意,铭感于心,并此致谢!
① 详钱端升:“我的自述”,收见《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页696以下。
② 转引自【美】安守廉、沈远远著,季美君译:“‘法律是我的神明’:吴经熊及法律与信仰在中国现代化中的作用”,载《湘江法律评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卷2,页207。
在十多年后写作的著名的《唐诗四季》中,作者也有一段文字,表达了同样的情感:
唐朝衰亡后,千年以来中国在啜泣下生存着,直到现在她方才觉得灵魂深处的鼓舞,好像新春的蓬勃!严冬延搁已久,“春天还会远吗?”
倘是祖国的将来还有一个黄金时代的话(我深信不疑),愿她的光比唐朝更灿烂,更辉煌。……想到那时候的盛况,情不自禁的神往。 详吴经熊著、徐诚斌译:《唐诗四季》(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页8。
③ 同上揭《湘江法律评论》,页218,222。
④ 卡多佐在《法律的成长》中即引用“约翰·吴博士”那篇“霍姆斯大法官先生的法哲学”一文,以为释解。详【美】卡多佐著,董炯、彭冰译:《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页26-7。吴文(Juristic Philosophy of Mr. Justice Holmes)载《密执安大学法律评论》(1923)第21卷,页52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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