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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许章润


【全文】
  吴经熊生于1899年3月28日,卒于1986年2月6日,享年八十有七。早年治律,得享声名;中年皈依耶教,沉浸灵修;晚年
  授书,奔走于东西文化。其业其学其人,构成了二十世纪中国一宗饶堪回味的学术个案,透显了法律、法学的一般品格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呈现。本文截取吴氏尽弃法学转皈灵修一节,述其梗概,铺陈背景,而以法律和法学的品格为线索,着力分析导致吴氏遁入耶门的原因,并由此伸展开来,探索所谓“中国的”法学与法学家的意味。
  
     第一节  以孟德斯鸠自励
  整个二十世纪,代表中国文化人在国际上抛头露面的,“我的朋友胡适之”先生堪称第一人,尽管未必时时处处均为最佳人选。而就法学来看,海峡两岸,偌大中华,亿万生灵,真在国际上混出点声名的,撒手西归后仍然有些回响的,实际上,唯吴经熊先生一人而已。
  “少年得志”这句话,最适合描述胡、吴二公。单就吴经熊先生来看,结束放洋,“学成归国”之际,不过二十出头,而旋任东吴教授。也是1924年,同样“少年得意”,真正获得博士学位的还有钱端升先生。钱先生1900年生人,小吴氏一岁,是年自哈佛回国任教清华。只不过执棒杏坛,法学院当差,在吴氏人生只算是一段小小插曲,三度春秋而已;而在钱先生,“以教书为业,也以教书为生”,① 前后逾二十八载,直至挂帅右派,不获登坛。二十世纪初叶,老大中国辗转折腾,百废待兴,求贤若渴,也是崇洋风气最炽之时。这一批青年才俊沐浴欧风美雨,风华正茂,摩拳擦掌,指点江山,恰逢其时,可谓谈笑封侯。奈何,未几城头换帜,花果飘零,风流星散,雨打风吹去。钱先生几乎销声匿迹,幸老来转福,“平反昭雪”,寿终正寝。吴先生于现实和心灵的煎熬里早以皈依上主作结,更乘桴浮于海,最后落叶归于宝岛。1986年,先钱公三年,宁波吴氏德生公驾鹤登天。两位法学先辈虽迭遭磨难,而均大难不死,得享高寿,见证了老大中国波澜壮阔、贞下起元的二十世纪,实为同一时代诸多较为幸运的知识分子命运的缩影。
  青年吴经熊,可谓才高八斗,雄心万丈。生于世纪之交,正是中华民族的多事之秋。怀家国忧愤,读书人各思报效。早在负笈密执安大学之时,吴经熊像一般青年那样,出于崇仰,驰书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订忘年交。此后更飞鸿驰往,酬唱交加,不亦乐乎。1924年4月5日,归国前夕,在一封致霍姆斯大法官的信中,吴经熊满怀深情地预言:“本世纪将目睹世界上最古老国家的再生,一个中西联姻的婴儿的诞生,我将在这场光荣的运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②
  
  实际上,早在两年前的一封信中,吴氏即已憧憬:
  中国不但将步入一个法律的“文艺复兴”——它将改变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民族;而且在实现这一蓝图的过程中,我应当发挥孟德斯鸠式的作用。③
  自期高远,报效愿宏,实为明道救世、士志于道的一切旧知识分子新士大夫们的通性,而况身处那样一个家国多难之秋。果然,返国后登堂开讲,文论陆续刊行,一时间即在学界形成影响。那一手温婉飘逸性灵灵的散文,非江南灵秀山水不能孕育,真是打遍“天下”。返国仅仅四年,英文论集《法学丛稿》(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由商务印书馆1928年刊行。中文论集《法律哲学研究》1933年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法学界佳评甚众,很有些“引用率”呢!而由于其不少作品曾以英文首先在美国面世,因而读者中注意到“约翰·吴博士”这个“中国人”的,并包括了象施塔姆勒、庞德和卡多佐这样的大师级人物。④ 当其时,治法学的中国学者获闻于西方主流学界的,可能,唯王宠惠和吴经熊而已。
  
      第二节  “两个世界”中的真诚灵魂
  但是,吴经熊的法学生涯极为短暂,没有也未能在自己的祖国发挥“孟德斯鸠式的作用”,正像王宠惠宦海浮游终生,于法学终无建树。“中西联姻的婴儿”的分娩遭遇持续阵痛自不待言,当吴氏在不惑之年结束放浪生涯,皈依基督后,几乎尽抛平生所学,与法学彻底分手,而演绎出近世中国法学史上的一桩名案。在其后的岁月里,吴经熊翻译圣经,研习教理,沉心歌咏,虽穷困而不弃,战乱而不辍,一如自述,“按圣经而生活,非靠圣经来生活”。⑤其执信之切,奉献之诚,践履之坦荡,在无神论者看来,几达走火入魔。⑥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所为何来?意欲何往?
  今日往回看,导致这一选择或被选择的原因之网真是密密麻麻。其间,个人与时代,传统与现实,东方与西方,理性与经验,此岸与彼岸,灵与肉,等等等等,错综纠结,纷纭互动。这里,让我们由小至大,自个人而社会,在东、西方及其时间之维的纠缠中,一层层剖析开来,静静省视先贤的心思。
  首先,要言之,大凡成名太早,诱惑必多。天分卓越,年纪轻轻,生活同时打开了多扇门,各种可能性都在殷勤起舞,把持不住,沿着人往高处走的法则往下走,便再自然不过。仅从法律学术言,吴经熊正属于这一情形。这样说话,读者或以立论轻浮问责,但情形如此,不得不说。事实是,吴氏在密执安前后不过一年多,旋赴巴黎,再驱柏林,最后在归国前返美于哈佛小逗,是那个时代家境宽裕的中国留洋学生典型的“游学”经历,也是他个人天资卓越,后天勤勉用功,外在际遇嘉惠的复合效果。他的“充满灵气和文雅的英文”,⑦ 得力于自幼所受教会学校的新式教育。宁波是最早开放的通商口岸,得风气之先,居民刻苦耐劳,又善于经商,遂能为子弟提供较好教育。当其时,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后发亚非国家,洋文好,那还了得。不但当时,现在也还如此。而吴氏恰恰就是洋文好。岂止是好,而且是非常之美好。正是对于这一表意工具的娴熟掌握,使得吴氏得以将自己早熟的法意铺陈为文,贡献于诸如《密执安大学法律评论》这样的杂志,为少年出道即铺一瓦,先奠一砖。这是一层意思。   还有一层意思就是,那时回国的留学生,许多人有意无意,肩上都扛着一个名人作招牌,就像胡适之的“导师”是杜威一样。⑧ 吴经熊的肩上扛着霍姆斯、庞德、施塔姆勒和惹尼,大西洋两岸,美、德、法三家,交游既广,道行弥深;名家冶集一身,行头极为光鲜,最堪在崇洋风气最炽的上海、江浙之地谋生。职是之故,以吴氏之天分,加上后天积攒的这种种资历,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他的一席地位,不代谋求,先已自成。纵当事者不想唬人,人不敢不让唬,如果在此姑且能用“唬”之一字的话。⑨ 一般读书人通常都需经历的寒窗苦读、清夜笔耕、长期煎熬的学者积累期和成长期,在吴氏这里几乎被压缩为零。因此,他可以教书,也可以去做法官或者在立法院充任喉舌,还可以接着“出国”,回来当律师更赚钱。民国政体风雨飘摇之际,甚至一度即将出任司法部长,旋因政故,转赴梵蒂冈任所。可在学术领域,正常情形,诚实而自觉的学者自然明白,虚名代替不了真知,思想的果实是清冷冷长期煎熬后的产物,而学术如练功,容不得一日松懈。尤有甚者,法学以法律为对象,不同于诗文,事关实践理性,恰恰是一个需要人生阅历,依赖实用智慧,在“过日子”中于“过日子”多所体贴才能有望逐渐增益的学问。纵才高八斗,无补于实践理性的冰冷法则。年轻的“约翰·吴博士”返国后已然无须再坐冷板凳,可他那纸上的法理终是英文写就,吃教科书的营养发育,真要别门立户,尚待培养,而要兑换为当下法制的智慧,相距更是何止万里。因此,他可以将租界的案子打理清楚,立法院则万万玩不转。可是,既无需“评职称”,亦不用为五斗米奔走于市,那么,离开了冷板凳的法学家没有进一步付出脑力的压力和动力,自然是法意阑珊,兴味阑珊,十里洋场上,大喝花酒去也。   这样说,终究失之于浅,不足以深切触及先辈的心思,也太有点以小人“那个”君子的意思了。这里,实际上牵扯到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品格问题。通常而言,法律作为规则,是事实的写照,而以生活本身为蓝本,“观俗立法”因而成为一般的通则。生活已然具有一定形制,益且相当稳定,才能凝练而为规则,抽象以为一般通则,然后再以此规则、通则网罗事实,组织生活,增益人生。所谓盛世修史,治世用典,其反面自然是乱世何言法制,烽火连天之下哪有笔墨伺候的可能,如西塞罗所言,“法律在战时归于沉寂”(inter arma silent leges)。道理甚为显明,乱世讲的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各自亮肌肉、凭盒子炮说话,恰恰是不要法制。所以梁漱溟先生早有先见之明,慨然既是要“革命”,当然就不需法制,人家那边厢大讲特讲宪法宪政,当然都是打埋伏贩假货卖水货,跟着瞎起什么哄。⑩ 再说,遽聚遽散的生活无法凝练、积淀为一般的事实,不成形制,哪里会有规则的立基之处。的确,整个二十世纪中国,处大变革时代,未容法律置喙,生活早已自作主张,无形制可觅,自然无法制来“原形”。此时亟需治军,而非治律。法律靠边站,法学自无用处,法律人偷生隙中,至多是个边缘的摆设。因此,不幸但却真实的是,每当家国危机深重,祸乱频仍之时,恰是诗思忧结,发为歌咏之际,家国不幸诗人幸。而包括法学在内的一般学术,则非赖“安定团结”的局面不可,否则无以为措。退一万步讲,若连一张书桌都安放不下,怎么做学问,这是再浅显不过的道理。八十年代,已故史学大家黄仁宇先生曾谓,今后一阶段将是中国法学家的黄金岁月,也正是看到了社会-文化转型渐趋形制,踏上正途,转入常规,乱而后治,而此“治”正是工商社会的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亦即法律文明秩序,因而必有法制即将登场的大势。   吴经熊那一辈法学公民,怀济世理想,拥治世之具,却恰恰逢当乱世。此一乱世又非一般乱世,而是我中华民族三千年未有之大变革时代也!经此一变,中国从传统小自耕农为基础的帝制时代,一去不回头,顿挫间迈向现代工商社会的民主法治新局面。此种社会-文化转型,艰险备至,充满惊涛骇浪,真正是“历史三峡”。11 而其历程,至少以一、两个世纪为单位计算。在此长程革命中,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悉予打碎、变组、搭架子再来。以政治革命和武装争斗为表,生活常常于旦夕之间剧变,无以凝聚成一定形制,还未来得及细看,它已经又变了,无法构成规则赖以立基的事实。12而欲在此基础之上搭建规则,当然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奢望。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实在是事情本身如此,非人力所能控制,况乎法制。这一切,均源于事实与规则的互动,吴公岂能不知,又岂会没有切肤之感受。事实上,在一篇“微言大义”式的短论中,吴氏曾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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