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规则抑或原则:哈特与德沃金

  在抵挡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进攻后,德沃金开始反攻了。如果以约束力作为衡量一条规则是否是法律,那么在存有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可以称之为法律呢?“如果法院具有改变已经确立的规则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自然这些规则对他们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实证主义的模式,它们就不是法律了。”[19]因此,“如果法律家认为法律就是规则的体系,然而又承认,因此他必须承认,法官改变旧的规则,引进新的规则,那么他自然要走向强烈意义上的司法自由裁量理论”。[20]如此这般,法律实证主义就如饮下了毒酒在挣扎中等待死亡。因此,承认原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恰恰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解毒剂,而不是一把提前结束性命而使其免遭折磨的快刀。[21]
  3、一项法律义务的存在是由一条明确的现存的法律规则设定的,如果不存在一条规则,那么自然就不存在法律义务。这样以来,在疑难案件中,就根本不存在法律义务,直到法官创造出一条新的法律规则为止。这当然意味着事后立法,当然是与法治的“法不溯及既往”相违背的。自然也是和前述的两个问题紧密相连。前两个问题解决,它迎刃而解。尽管如此,德沃金指出一个更为妥当的图景:“……把原则看作法律的时候,我们就提出了下述的可能性,即一项法律义务可以由一群原则设定,正如它可以被一项已经存在的规则所设定一样。我们可能要说,根据各个种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只要支持这样一项义务的理由比反对的理由来得强大,法律义务就存在。”
  德沃金与哈特的论争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传统命题的论争。虽然命题是亘古以来就存在和激烈辩论的,但是他们的论争显然具有新时代的气息。在这个时代,科学和理性已经在西方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胜利和帝国般的扩张,法律必然是可以为人类所把握、识别和研究的客观事物,断然不能求诸于人类的内在道德,自然一条逻辑清晰、指示分明的规则就是法律的最佳构成。它必然可以在人们遵从它的行为中获得确证。可是它在疑难案件面前就保持缄默,奉行沉默是金的规诫。它不会指示法官如何行动,而只是漠视他们的“胡作非为”。尽管这是很要命的,但是好在它什么都没有说,它还有变好的可能,但是一旦对法官们发出了功利的指示和号召,它就真的无可救药了。
  
  
【注释】  王本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版,P4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