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火罪环境损害责任重构
要重构失火罪中的环境损害责任,我们首先必须了解环境损害和环境责任的涵义。
(一)环境责任与环境损害的涵义
1.环境损害的涵义 环境损害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资源进行破坏”的所有不法行为的统称 。广义的理解是这种环境损害不仅可以导致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可以因其违反了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还可以由于其危害后果严重,已经触犯了刑律,因而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环境责任的涵义 环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
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或污染环境所当然承受的体现国家对其行为的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一种不利后果 。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要定位好失火致森林火灾而引发的环境损害的刑事主任,必须探明如下问题:
1.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是否涵括了环境损害 危害公共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其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里的“不特定”是相对于其他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的。而失火罪客观上表现为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指直接的经济损失。因而,公共安全不包含环境损害。
2.犯失火罪致环境损害的罪数形态 犯失火罪致环境损害是失火罪引发的严重后果,因此属于结果加重犯。因为失火罪致环境损害符合结果加重犯的四大构成要件 。即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失火的基本犯罪行为。这一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且失火罪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因失火罪之因引发了环境损害之后果,最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即过失。这与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侵害数个客体的想象竞合犯不同,犯失火罪致环境损害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按失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从重处理。
(三)民事责任 犯失火罪致环境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被损害环境的恢复与环境损害的赔偿。要完全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的原样那是不现实的,这里主要是责令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栽种多少棵与被毁林木同种类的树木,恢复被毁森林面积的林地。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令犯罪行为人黎伯伦补种树木21748株,恢复457.7亩林地的判决就是这种理论思想的体现。
对于追究犯罪行为人因犯失火罪致环境损害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一般没什么争议,但对因此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应不应该赔偿及如何赔偿争论颇多。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犯失火罪致环境损害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符合民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的理论 ,即有失火致环境损害这一不法行为,且失火罪的犯罪主体都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该失火致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该侵权行为与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但因失火罪引发环境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一般相当巨大,行为人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也许无能为力,何况间接经济损失?但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如不予以赔偿,要受害人承担此损失有失法律公正、公平和正义。笔者认为,应建立森林火灾和环境损害保险制度。由森林产权人投保,即国有森林、集体所有制森林由国家集体投保,私人承包的森林由承包人投保,由国家强制投保。这样把森林火灾引发的环境损害危险转移至整个社会去承担,即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解决了失衡的法律秩序状态得不到调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