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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火罪中的环境损害责任

  (二)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丑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以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现象 。失火罪中致环境污染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已构成失火罪,使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在森林失火案中,大片森林的焚毁产生大量的烟雾、粉尘、灰尘、热量及其他气体,这些物质都给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使失火地区的环境质量急剧下降,直接危及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回答什么是环境污染源时把森林火灾同工厂排气、汽车尾气、农垦烧荒、炊烟和尘土等视为环境污染的几大污染源之一 。
  (三)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失火罪致环境损害的破坏性后果中最为直观的表现。它具体体现为失火罪中致森林火灾而使公私财产损失折合多少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程度的大小在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森林火灾中成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唯一标准。在有关失火罪的判决中我们常能找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少人民币,数额怎样,因此量刑多少的词句。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较为有效的调整 但一般都是判较短的有期徒刑,且缓期执行。
  (四)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失火致森林火灾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外的因森林火灾致环境损害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这主要是指因失火致森林火灾引起环境效能破坏、降低及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环境质量的降低而引发山洪、海啸等自然灾害使农、林、牧、副、渔等遭受减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因失火烧毁的半成材林和林木幼株,在具体案件中,一般只计算被毁损树木在被毁损前的实际价值,而不把被毁损树木在被毁损前的实际价值与成材后的价值的差算在内,这中间便存在一定的间接经济损失。而这种经济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和期待的。又如,假设在失火前因生态环境好,农业年均收入每亩800元,但火灾后因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质量下降引发水源枯竭等自然灾害而使农业收入减少到500元每亩,则这中间便有每亩300元的间接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法律对失火罪中致环境损害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未予调整。
  (五)生态环境破坏 失火罪中的森林火灾使大森林毁于大火,同时生长在该森林区域的其他生物也逃不脱被火魔吞噬的厄运,该森林区域原由的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生态平衡的破坏表现为生态结构的改变和功能的衰退,生态结构的改变表现缺损该生态系统的一个或几个组成部分,或某种组成部分的生物群落结构改变或非生物成份的变化 。森林所在区域受火后,所有生物毁于大火,对该系统的动植物组成的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打击,严重改变了该生态系统的结构,导致该生态系统功能的急剧衰退或丧失,直接影响到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并有碍单位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的现实。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权有享有适宜环境中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具体来说失火致森林火灾造成的环境损害主要妨碍了单位合理开发利用森林及其他环境资源的权利;妨碍了公民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和环境美学权等权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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