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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火罪中的环境损害责任

  二、失火罪中致环境损害的情形 
  失火罪中致环境损害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我这里只讨论失火罪中致大片森林毁损而引起的对自然环境的损害的情况(以下皆同)。在这种情况下的环境损害具体表现为因失火致大片森林毁损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
  (一)环境破坏  所谓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所造成的环境效能破坏、降低及自然资源的浪费,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 。包括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耕地减少、草地退化、森林面积减少、水源枯竭、气候异常、物种灭绝等,从刑法失火罪的相关规定来考察失火罪中对环境的破坏,这又与环境法学中环境破坏有明显的区别。失火罪中对环境的破坏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过失或过于自信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环境效能的破坏或降低,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人们也许对1987年5月6日发生的大兴安岭特大森林失火案还心有余悸。在该案中,森林大火使西林吉、图强和阿木尔汗三个林业局的10个林场中的7个林场的林地过火,3个林场场区被烧毁,烧毁房屋8549平方米,烧毁粮食价值3800余元,烧毁有林面积338211公顷,林木蓄积量23676367立方米。338211公顷林地变成荒坡,使该地区的森林面积锐减,被毁林区的生物种群遭受毁灭性打击 。由于植被的破坏,地表蓄水能力急剧下降,大量的水土流失不可避免,水源的枯竭也只是时间问题,这些都使环境效能破坏或降低,严重威胁到人类和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
  因失火致森林毁损后,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遭到破坏,地表蓄水能力因植被的毁坏而大大降低。一旦大雨来临,原森林所在的地表不再吸纳雨水,大量雨水直下江河,造成江河水位暴涨。其次,森林可以覆被土地,保护土壤不遭雨水冲刷,而在森林毁损之后,森林所在地表裸露在雨水中,从而避免不了大量流失的厄运。而水土沿江河而下,在水势趋缓之际便使淤积,从而使河床垫高,湖面缩小,水灾的隐患日益增加。80年代以来,中国水灾频繁,水患转剧,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的大量被毁。虽然这其中以乱砍滥伐为甚,但森林失火引发的森林面积的减少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之所以开全国之先河追究失火罪犯罪行为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判令其补种21748株林木,恢复林地457.7亩,正是基于仅2002年1至9月四川省境内就发生森林火警145起,森林火灾22起,致使森林资源惨遭破坏。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以往此类案件仅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处极短的有期徒刑,且是缓期执行;因为是缓刑,绝大部分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视为儿戏,很难起到应有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同类犯罪发生的作用才追究其民事责任以警示世人的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开始追究犯罪行为人因犯失火罪的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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