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在弱化
林祥
【关键词】辩护权 刑事诉讼体制
【全文】
辩护权在弱化
---- 刑诉法实施以来刑事辩护率为何下降?
1997年实施的
刑事诉讼法似乎强化了辩护权,但是实践却在不断地证明,我国的辩护权在不断弱化,刑事辩护率却在下降.控辩审的三角结构失去平衡,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难以平等对抗,人民法院的居间裁判没有得到发挥.控辩关系不平等,辩护权在面临弱化,甚至蜕化,应引起国家的重视.目前全国发生的不少错案,在表明辩护的制约流于形式化的危险。笔者认为,目前应通过立法完善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强化辩护权.
现代刑事诉讼的体制基本上是控辩审的三角关系,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控诉犯罪,辩护律师是针对犯罪指控进行辩护的对立方,人民法院却是居中的裁判者.按照三角的诉讼职能体制,控方和辩方是"等腰"的三角形对等的两角,法院是"等腰"三角的居中的一角.因此,在这三角关系,必须是均衡平等的.也就是说,法院要中立,不受到一方地位的影响.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之间要拥有平等的机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是同等重要的.辩护方的职能应与控方对等.但是,我国现行刑诉法的结构设计,控辩审的三角关系却不平等,导致辩护权在弱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
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双重职能,一方面代表国家控诉犯罪,同时又在庭审中直接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法院,甚至是辩护方的诉讼活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种特有的三角关系结构,显然是控方占了绝对的优势.并且,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和观点,正凭其监督者的身份,潜在地影响着法院的裁决,法院的审判活动,直接在案件中受到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辩护权.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既是控诉方,同时还要直接监督,它拥有强大的国家资源,并以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而辩护律师是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平民",几乎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意义上的权力.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是法律帮助者,并不具有辩护的身份与地位,也无调查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虽有辩护的主体地位,但是却无法和控方一样接触到案件信息和材料,辩护方只能复制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书,实践上对律师复制诉讼文书,仅认为是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文书,并不包括各种笔录.仅仅这一部分材料,又那谈得上实质意义的对抗和辩护.难怪,有些人戏称审查起诉阶段为"复印主义";案件到了法院,在这审判的实质阶段,检察机关的监督身份进一步制约了法院的诉讼活动,法院在实践中,往往是倾向于控方,难以做到兼听则明的公正司法.此外,在诉讼中,辩护律师调查证人要经过证人同意,而控方却拥有调查证人的权力,而不需要经过证人同意,法律明文规定证人作证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义务.既然控辩双方是平等的,而且,律师和检察官均是分工不同的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分别从打击和保护两个方面,维护国家的法律.显然,立法应相等对待,但是1997年的
刑事诉讼法却存在如此的不同待遇的规定,难怪辩护率在下降,辩护权在弱化.以上诸多的种种立法,表明辩护权的弱化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立法缺陷所带来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