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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黑龙江强制婚检并不违法

  
  前不久有消息报道,即将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秦前红认为,如果这一制度建立,就意味着对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可以进行司法审查,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建议,但是,对于一些地方的党政联合发文的一些文件,仍然没有可诉性,因此,许多问题还值得研究。
  
  民政部门没有抵制法律执行的权力
  
  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答复认为,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且婚检存在大量“走过场”的现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加强婚检工作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可是,这只是对婚检对于预防出生缺陷,强制婚检有无必要的答复,并没有说明有关婚检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应当执行那一部法律或法规。
  
  事实上,在《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出台后不久,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就表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秦前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有执行法律的义务,没有抵制法律执行的权力,因此作出这样的表态是不合适的。黑龙江省民政厅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反映,也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进行审查的建议。当然,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在备案时,发现这一地方性法规确实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地方性法规也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国务院在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莫纪宏认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母婴保健法》并不冲突,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根据自己的理解,实行“自愿婚检”是违法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的力度,督促他们严格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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