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黑龙江强制婚检并不违法
杨涛
【关键词】强制婚检
【全文】
黑龙江强制婚检并不违法
相反,一些地方实行“自愿婚检”恰恰是违法的
时间:08-01 09:06 作者: 杨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004年9月至10月,各地举行了《
母婴保健法》颁布十周年的庆祝活动。但窨有多少行政法规违反了《
母婴保健法》,却少有人关注。
近日,有关“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引起诸多争议。7月29日《新京报》报道,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五部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这一争论给出了最新的答复:婚检工作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但专家认为——
今年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这一《条例》出台后,有关“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
早在2003年8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新《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旧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的内容,而对进行婚姻登记的公民是否要提交婚检证明没有再作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专家认为该条例主张“自愿婚检”,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也因此在婚姻登记中不再要求提交婚检证明。但是,1994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黑龙江省人大制定的《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依据是作为国家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而国务院的《
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它们对于婚姻登记是否要提交婚检证明的规定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