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提出,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母婴保健法律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法律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婚姻登记必须进行婚检,
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
婚姻法制定,其立法精神没有错。孙东东指出,这一观点忽视了
婚姻法中已在不应登记结婚的情形中明确规定了“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为了保证这一条款能够落到实处,
母婴保健法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逻辑关系已十分清晰,两部法律均有强制婚检的立法本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检自愿原则于法无据。
也有学者提出,按照法理学上“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基本原则,没有规定婚检制度的
婚姻登记条例与规定这一制度的
母婴保健法没有发生冲突。孙东东指出,
母婴保健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法理学的角度讲,
母婴保健法对
婚姻登记条例具有约束力,
婚姻登记条例不能与
母婴保健法发生冲突。否则,在法理上也就不具有合法性。
母婴保健法详细、明确规定了婚检的具体内容。新的
婚姻登记条例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婚检的规定,与
母婴保健法中在婚检是否强制这一内容上发生了冲突,不能切实保证国家立法的贯彻与实施。在实际的工作中,取消婚检后的
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实际的客观需要进行有序和缜密的考察与论证,其合理性也同样要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