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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应免费强制

  有学者提出,母婴保健法是调整母婴保健法律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法律关系的法律,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婚姻登记必须进行婚检,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其立法精神没有错。孙东东指出,这一观点忽视了婚姻法中已在不应登记结婚的情形中明确规定了“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为了保证这一条款能够落到实处,母婴保健法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逻辑关系已十分清晰,两部法律均有强制婚检的立法本意,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检自愿原则于法无据。
  也有学者提出,按照法理学上“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基本原则,没有规定婚检制度的婚姻登记条例与规定这一制度的母婴保健法没有发生冲突。孙东东指出,母婴保健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具有约束力,婚姻登记条例不能与母婴保健法发生冲突。否则,在法理上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母婴保健法详细、明确规定了婚检的具体内容。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中在婚检是否强制这一内容上发生了冲突,不能切实保证国家立法的贯彻与实施。在实际的工作中,取消婚检后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实际的客观需要进行有序和缜密的考察与论证,其合理性也同样要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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