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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应免费强制

  翟振武认为,这是混淆了“应该不应该”和“怎样实施与操作”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如果我们同意和确认应该设立强制性婚检的条款,那么,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的问题应认真征求医学专家意见,加以明确就是了。而对婚检没有针对性,造成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请卫生部门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对检查项目和收费加以规范自然也就解决了问题。检查项目多、乱收费和高收费等现象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应该在操作层面上解决,而不应该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把强制婚检制度给取消了。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四,“强制性婚检在国际范围并不通行”。许多专家认为,选择强制性婚检,世界上只有中国。俄罗斯是除中国外惟一实施婚前检查的国家,但其原则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实施免费婚前检查。
  翟振武指出,中国有中国自己的国情,国外的做法可以借鉴参考,但绝不能照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也是检验一项政策正确与否的惟一标准。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婚检率立即全面崩溃的客观事实已经清楚无误地告诉了我们,不管怎样从国外引经据典,“自愿婚检”的道路在中国,至少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下走不通。
  婚姻登记条例有违上位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在研讨会上指出,婚姻登记条例违反了上位法。他认为,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家立法权处于主导的、支配的地位,政府立法权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这突出表现在,政府立法权要依据宪法和国家法律行使,政府立法要保证国家法律得以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政府机关制定的法规之间是一种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国家立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通过的法律。政府立法是指由国务院和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法律规范。母婴保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两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条例却取消了婚检的规定,这是违反上位法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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